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工信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政数局、税务局,各地国资监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产教融合型企业试点工作,根据《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现请有关单位、企业做好我省第四批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申报工作,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激励引导企业通过校企合作方式提升自身人才和技术核心竞争力的有效举措,是各地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就业、实施创新驱动、招商引资、人才建设等工作的有力抓手,是提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本科高校学生培养质量和科研成果转化应用能力的助推器。各地要进一步强化企业在产教融合中的主体作用,深入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了解掌握企业、学校需求,协调指导校企合作,积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挥好校企合作桥梁纽带作用,加快建设产教融合型城市。
二、申报工作安排
在我省2019年发布的《关于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有关工作的通告》基础上,结合试点需要,第四批试点企业的申报范围、申报条件、激励政策和服务项目、申报方式等事宜如下:
(一)申报范围
1.申报资格。在吉林省内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吉林省内纳税,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各类型企业(中央企业、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整体申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部署实施,不在我省试点范围内)。
2.试点领域。各行业科技型企业;汽车、现代农业、医药健康、化工、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冶金建材、轻工纺织、新材料、新能源、商业卫星、通用航空等我省“十四五”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企业;养老、家政、托幼、卫生健康、旅游等社会服务领域企业(第四批试点不包括教育培训、人力资源领域企业)。
3.试点区域。鼓励各地优质企业申报试点,发挥校企合作行业示范带动作用。鼓励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原国贫省贫地区企业和县域企业参与试点。
(二)申报条件
企业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各类要素,已经与中高等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或本科高校开展稳定的校企合作,合作成效明显,有意愿进一步深化校企合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不须全部具备):
(一)企业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中高等职业院校或本科学校;
(二)企业委托院校长期开展企业在岗职工培训;
(三)近三年,企业取得与合作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书(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四)企业与院校开展委托培养、订单培养、学徒制培养、共建专业(或课程、教材等教学资源)、共组教学团队、开展1+X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合作项目;
(五)企业与院校共建产业学院、实习实训基地、专家工作室、实验室等机构;
(六)近三年,每年企业接收职业院校或本科高校的实习实训学生人数达到60人以上且实习实训时间超过3个月;
(七)近三年,企业向我省院校捐赠教学设施设备累计超过100万元;
(八)企业加入区域产教融合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职教集团等校企合作社会组织(此项条件仅对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原国贫省贫地区企业和县域企业申报有效)。
(三)激励政策和服务项目
纳入试点范围的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享受以下激励政策和服务项目。
1.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投资,按投资额30%抵免当年应缴纳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省税务局负责)
2.根据试点企业需求,推荐成为“十四五”教育强国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项目的校企合作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3.对与省内技工院校合作较好的试点企业,优先支持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经备案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开展本单位职工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认定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4.与试点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院校,在申请调整相应专业学费标准时,研究给予适当支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符合条件的我省试点企业,向国家推荐认定为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教育厅配合)
6.为试点企业提供面对面的校企合作项目谋划指导服务和对接学校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配合)
7.邀请企业加入校企合作双向对接服务平台,与平台内企业、院校、其他单位交流合作、共享资源。(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待国家出台金融、信贷、土地等产教融合型企业优惠政策后,试点企业享受相应政策。
(四)申报方式
第一步:有试点意愿的企业,按照上述“申报范围”“申报条件”进行自查,确定符合条件且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进行申报;
第二步:准确填写《吉林省第四批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申请表》(详见附件);
第三步:将企业营业执照、《吉林省第四批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申请表》、校企合作协议、合作实施情况等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分别扫描成PDF文件发送至jlcjrhqy@163.com(注:邮箱地址第二个符号是小写英文字母L;无需报送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时间是2023年7月31日。
申报材料受理后,有关部门将通过组织专家评审、部门联审、社会公示等程序确定第四批试点企业名单,并将名单印发至各地有关部门、试点企业,统筹推动试点企业在本地区、本行业发挥好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示范带动作用。
三、其他事宜
请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地有关部门、各级各类中高等职业院校和本科高校、涉企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通过有效途径加大对申报试点工作的宣传力度,让更多企业了解到产教融合试点企业政策,积极指导企业做好申报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试点企业进行调研,推动企业通过校企合作方式更好解决人才和技术需要。企业、大中专院校、行业协会、有关政府部门可通过微信号jicjrh2023申请加入我省校企合作双向对接服务平台。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我省2019年发布的《关于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有关工作的通告》执行。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发改委社会处 0431-88904560
省教育厅职成处 0431-82729653
省工信厅企业处 0431-88904595
省人社厅职建处0431-88690731
省国资委规划处 0431-85571176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工信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应急管理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省国资委
省政数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