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
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吉省价收〔2013〕183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02号)规定,经研究,现将省人事考试中心在我省开展的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考试费标准。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初、中级考试分别为综合能力和实务2个科目,每人每科43元。收费收入用于考生的组织报名、租用考场、聘请监考老师等费用,不得挪作它用。
二、考务费标准。每人每科20元,向考生收取后上缴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除以上考试考务费之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三、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主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
五、每年1月底前,收费单位要将考试收费情况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内容包括考试名称、考试科目、考生人数、执行的考务费(考试费)标准、考务费(考试费)收入、财政拨款、考务(考试)支出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和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实行动态管理。
六、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