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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省2009年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购计价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9-12-18 14:21:00 来源: 字体大小:

 

 

关于吉林省2009年国家临时存储粮食

收购计价办法的通知

 

中储粮吉联2009242

 

 

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粮食局、质监局、农发行,各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委托收购库:

为做好吉林省2009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收购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做好2009年东北地区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092969号)、《关于2009年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09242号)和吉林省粮食局、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农发行吉林省分行《关于做好2009年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购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粮调联〔2009142号)文件精神,现将吉林省2009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大豆收购价格和计价办法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大豆价格 

(一)基准价格

玉米标准品(国标三等)价格为1.50/公斤。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为:2009年生产,容重650/升~685/升(含650/升,不含685/升),杂质≤1.0%,水分≤14.0%,不完善粒≤8.0%,生霉粒≤2.0%,色泽气味正常。

大豆标准品(国标三等)价格为3.74/公斤。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为:2009年生产,完整粒率85.0%90.0%(含85.0%,不含90.0%),杂质≤1.0%,水分≤13.0%,损伤粒率≤3.0%,热损伤粒≤0.5%,色泽气味正常。

(二)等级差价

收购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必须符合国标等内(玉米、大豆均为一至五等)品质量标准。相邻等级差价为0.04/公斤。等外的玉米、大豆和生霉粒超过2.0%的玉米不在临时存储粮食收购范围。

二、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大豆作价办法

粮食质量检验标准执行新的国家标准(玉米执行GB 1353-2009、大豆执行GB 1352-2009)。

对于非标准品玉米、大豆,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01146号)有关规定执行。为保护农民利益,对实际水分、杂质高于标准规定指标的玉米,只实行扣量,不再扣价。具体是:

(一)玉米

1.水分增价、扣量:以标准规定的水分(14.0%)为基准,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0.75%;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算增价、扣量。

2.杂质增价、扣量:以标准规定的杂质(1.0%)为基准,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0.75%;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算增价、扣量。

3.不完善粒扣价: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准(一等≤4.0%,二等≤6.0%,三等≤8.0%,四等≤10.0%,五等≤15.0%),每高1个百分点,扣价0.5%;高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二)大豆

1.水分增扣价、扣量:以标准规定的水分(13.0%)为基准,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3%扣量0.75%;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算增扣价、扣量。

2.杂质增扣价、扣量:以标准规定的杂质(1.0%)为基准,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75%扣量0.75%;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算增扣价、扣量。大豆损伤粒率和热损伤粒率符合等内品要求的,不扣价、不扣量。

粮食价格尾数计算方法,按每公斤保留到厘位,厘以下四舍五入。

三、结算数量、结算价格和结付价款计算公式

结算数量(农民出售的临时存储粮食标准水分、标准杂质玉米、大豆数量,下同)、结算价格以及结付价款公式如下:

(一) 玉米

结算数量=农民出售自然水、自然杂质玉米数量-水分扣量-杂质扣量;或=农民出售自然水、自然杂质玉米数量×〔1-(实际水分-标准水分)×2×水分扣量率-(实际杂质-标准杂质)×2×杂质扣量率

结算价格=(标准品价格±等级差价额)×〔1-(实际不完善粒率-标准不完善粒率)×不完善粒率扣价率-(实际水分-标准水分*)×2×水分增价率-(实际杂质-标准杂质*)×2×杂质增价率

*表示当收购玉米的实际水分、杂质低于规定标准时,按照国粮发〔2001146号文件规定执行,给予增价,启用划有 线部分计算公式。

结付价款=结算数量×结算价格。

(二)大豆

结算数量=农民出售自然水、自然杂质大豆数量-水分扣量-杂质扣量;或=农民出售自然水、自然杂质大豆数量×〔1-(实际水分-标准水分)×2×水分扣量率-(实际杂质-标准杂质)×2×杂质扣量率〕

结算价格=(标准品价格±等级差价额)×〔1-(实际水分-标准水分)×2×水分增扣价率-(实际杂质-标准杂质)×2×杂质增扣价率〕   

结付价款=结算数量×结算价格。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2009年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购。由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粮食局、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农发行吉林省分行负责解释。

附件:吉林省2009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价格表

    吉林省2009年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收购价格表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粮食局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吉林分公司   农发行吉林省分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分公司发送:分公司领导,存档

                            

联系人:赵亚卓        联系电话:0431-84600882       校对人:赵亚卓

中储粮总公司吉林分公司综合处                   20091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