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发改收费〔2019〕763号
各市(州)、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关于编制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要求,我委对《吉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进行了动态调整,现予以公布,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录清单》包括依据《吉林省定价目录》由省本级管理和授权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未纳入《目录清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不得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二、各有关执收单位(机构)要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不得擅自扩大《目录清单》规定的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对国家及我省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更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收费。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吉林省定价目录》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相应制定本级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四、各地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变更项目名称、收费文件依据等信息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更新和调整本级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省发展改革委书面报告。
附件:吉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