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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支持服务业发展惠企政策100条
时间:2020-12-18 10:11:00 来源: 字体大小:

  今年以来,为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国家和我省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为了推动服务业恢复增长和转型提质,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梳理了四个方面100条惠企政策要点,方便公众查询了解,具体如下: 

  一、税费减免缓征(21条) 

  1.对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电气费的服务业企业,可向水电气供应企业申请办理延期缴纳费用,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缴费期间不得断供且不收取滞纳金。取消“暂停用电不得少于15天”等限制,实行“先办理,后补材料”服务,随时根据企业需求及时受理。对需要办理暂停、减容、恢复等用电业务,取消“5个工作日申请”等限制,当日受理,次日办结(含节假日)。 

  2.对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和未能充分复工的工业企业,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将我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降低至零元。 

  3.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外资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相关税费,做好外资企业稳岗返还、吸纳就业补贴等政策落实。 

  4.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5.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至3个月的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及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创业载体带头减免承租经营主体的房租,鼓励其他民营中小企业创业载体为租户减免租金。 

  6.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7.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因受疫情影响,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8.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9.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10.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12.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予以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 

  1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14.严格执行国六排放标准实施要求,2020年7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2021年1月1日前允许销售和注册登记。落实新能源汽车购置相关财税支持政策,将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及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 

  15.畅通二手车流通交易,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以及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按销售额0.5%征收增值税政策,鼓励汽车经销企业提高“以旧换新”补贴。加大汽车消费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执行个人汽车消费信贷最低首付比例,适当降低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利率。 

  16.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地方权限内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相关税费。按规定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初次创业补贴、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缓缴社会保险费、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 

  17.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下半年免除3个月房屋租金。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以上租金的出租人,给予出租人减免所对应的2020年的全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8.缓缴期间职工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同时,可由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缓缴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19.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加计扣除。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21.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金融政策扶持(39条) 

  22.引导金融机构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外贸企业,依法优化、简化流程,优先给予信贷支持,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合理延长还款期限。 

  23.鼓励保险机构向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针对性较强的纯信用保证保险、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适当给予降低保费和延期缴费等优惠措施。鼓励保险公司区分国别风险类型,进一步提高出口信用保险保障保额和覆盖面。 

  24.对2020年一季度进出口增幅超过3%的企业,给予年度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90%支持,对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上年有出口数据)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全额支持。对于在疫情期间组织防控物资进口的外贸企业,投保进口预付款保险的保费给予全额支持。 

  25.优先推荐抗击疫情类出版物申报国家出版基金、民文出版资金等国家项目资金。积极协调上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为抗击疫情类图书免费提供书号,将优秀的抗击疫情类出版物列入2020年民生出版采购类项目。 

  26.发挥国家和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向有规模、有增长的企业倾斜,对企业多渠道开拓多元化市场,以及在境外建立集分销、配送、服务一体化的项目给予支持。加强国际物流通道建设,支持“长满欧”增加运输频次,推动“长珲欧”尽快实现常态化运营。 

  27.支持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满足疫情防控有关行业融资需求,对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及企业在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开通信贷审批绿色通道、预留专项信贷规模,以保证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账。 

  28.各银行机构在满足疫情防控领域各类企业信贷需求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信贷资源,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增加制造业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推动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29.强化省级拟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精准确定关键重点企业,作为“腾飞类”企业。属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要集中政策和资金等资源,确保达到预期上市目标。对“腾飞类”企业上市中涉及各项审批、备案事项或者依法应当出具有关证明的,有关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要在法定时限内加快办结,并在格式和内容上尽量满足申报需求。 

  30.依法加大对借壳上市企业的扶持和引导,提高企业项目建设的投资比重,支持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带动产业链条发展。强化上市企业资源整合,充分发挥上市企业资源配置功能,条块互动,落实责任,积极引导上市公司依法结合产业优势,开展并购重组。由属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梳理现有上市企业资源,依法推动上市公司开展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扩大再融资规模。 

  31.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吉林省的“腾飞类”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成功上市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在境外成功上市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 

  32.对“借壳”或“买壳”省外上市公司并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吉林省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 

  33.对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等方式实现股权性直接融资的上市企业,实际投资省内达到融资总量50%以上的,按再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限额300万元。 

  34.对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等方式实现债权性直接融资的上市企业,实际投资省内达到融资总量50%以上的,按融资额度给予不低于1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35.充分发挥吉林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综合运用平台优势,以推动企业股改规范、融资引智为重点,通过设立“新四板”基金、优化企业路演推荐等方式,形成多元化、一条龙的企业上市和融资服务体系。 

  36.组织开展以旧换新活动,鼓励家电生产、销售企业及电商平台等,举办“节庆欢乐购”“周年庆”“购物节”等促销活动,促进家电更新消费;探索推出家电以旧换新惠民举措。促进家电加快更新升级,引导消费者按照安全年限使用和更新家电,及时淘汰能耗高、安全性差的家电产品;在大型商场开展绿色消费宣传,传播绿色消费、环保节能理念,鼓励消费者购置节能型、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家电,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消费者购置节能型家电产品给予适当补贴。探索家电新型消费模式,鼓励大中型家电生产企业与电商平台、房地产中介、房屋租赁等企业加强合作,开展家电租赁业务。 

  37.对于2020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应延尽延”要求,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 

  38.对于2020年底到期的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可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39.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2020年全年对小微企业减半收取融资担保、再担保费,力争将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40.投入体育彩票公益金1200万元,补贴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推动公共体育场馆为支持全民健身活动提供服务,吸引公众参与全民健身活动。 

  41.推出文旅惠民卡,开展“全民普惠、景区联动”活动,单列300万元,鼓励景区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推出惠民政策,对措施得当、效果显著的进行分类奖补;鼓励企业自主开展惠民活动,推出优惠力度大、吸引力强的“套餐”系列产品;拓宽惠民措施发布渠道,提高企业参与度,引导消费者参与文旅消费,促进企业增加收益。 

  42.实现中小微企业贷款“量增价降”,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力争全年贷款增量和增速高于上年。提高民营小微企业贷款占比,确保普惠小微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 

  43.落实好国家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应延尽延”要求,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对于2020年年底前到期的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可由企业与银行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44.发挥好创业担保贷款稳定就业、扶持创业作用。扩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象和贷款用途,合伙创业个人贷款额度提高至22万元。贫困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250BP,其余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给予全额贴息,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合同签订日约定的LPR的50%给予贴息。 

  45.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按照贷款金额40%的比例给予零成本资金支持。 

  46.鼓励银行机构、支付机构少收或免收客户跨行转账、跨行ATM取款、短信服务费及其他支付结算业务工本费、手续费。 

  47.推动银联吉林分公司及相关收单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放宽“联银快付”等支付产品的限额,便利粮食、农副产品收购,加大农村地区移动支付便民工程建设工作力度,推广符合农村农业农民需要的移动支付等新型支付产品。 

  48.依托“吉企银通”建立线上首贷中心、续贷中心,提供专属化、定制化信贷服务,有效提高首贷小微客户数量。 

  49.优先支持涉农票据、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票据办理再贴现,重点支持票面金额200万元以下的票据。力争全年累计投放再贷款150亿元,累计办理再贴现150亿元。 

  50.进一步改革完善小微信贷业务条线的成本分摊和收益分享机制,实施内部资金转移优惠价格,鼓励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转移定价优惠或经济利润补贴。 

  51.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进行延期还本付息的,可向人民银行申请签订利率互换协议,人民银行给予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贷款本金1%的政策激励。 

  52.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考核评价体系,新设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标准下调50%以下。 

  53.放宽银行机构单证签注管理要求,调整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企业条件,简化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服贸业务单证管理要求。 

  54.运用大数据分析手段,依托e窗通系统和“吉企银通”平台,实现企业需求与银行机构、金融产品精准匹配,进一步提高贷款的靶向性和精准性,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55.鼓励保险机构加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专利执行保险等险种投放力度,简化理赔服务流程,提升知识产权保险服务便利化水平,办理时间缩短到3个工作日以内。 

  56.充分发挥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鼓励有条件的服务行业对经营场所进行改造升级,地方政府提供规划、施工许可等政策支持,加强土地、融资等政策支持。 

  57.对2019—2020年雪季运营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按照级别给予定额补助,其中5A级10万元,4A级8万元,3A级5万元,2A级3万元,1A级1万元。 

  58.按已接待滑雪人次给予雪季运营的旅游滑雪场资金补助。已接待滑雪人次30万以上,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已接待滑雪人次10万以上,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已接待滑雪人次5万以上,一次性补助30万元;已接待滑雪人次1万以上,一次性补助15万元。 

  59.对冰雪旅游景区给予补助,对2019—2020年雪季运营的除旅游滑雪场外的A级景区(不包括城市不收费公园类型景区)、温泉景区、度假区和经认定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文旅综合体,已接待旅游人次10万以上,一次性补助80万元;已接待旅游人次5万以上,一次性补助20万元。 

  60.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融资担保奖补等政策效应,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投放。支持中小企业用足用好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投保出口信用险等政策,降低融资成本、缓解资金压力。 

  三、推动复工复产(33条) 

  61.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国有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62.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受到的一般性行政处罚记录,不推送至“信用中国”。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重塑信用,规避失信风险,保障企业在融资贷款、招投标领域不受相关限制。 

  63.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企业满负荷生产,优先保障用工、用能和原材料供应。支持国家急需调拨物资(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防护面具、负压救护车、红外测温仪、消杀产品等)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产能、提质增效,对近期形成产能,服从调度,并对控制疫情作出积极贡献,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按设备投资给予一定比例专项资金补贴。推动产品相近并具备基础条件的企业及时转产,特别是对口罩、防护服、隔离衣、医用和药用酒精等急需短缺物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先生产后补办相关手续。疫情过后,剩余产品国家收储,并帮助企业及时转型。 

  64.优化吉林省市场主体e窗通系统,实现企业开办手续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窗领取”。全面推广无人工干预智能登记,探索企业开办“套餐”“点餐”和“快餐”定制服务,2020年底前将企业开办时间全面压缩至1天之内。 

  65.至疫情全面解除为止,为简化申请流程,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需求的中小企业可将申请材料电子版直接报送至省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 

  66.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主动对接受疫情影响较大、拥有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服务,预评估时间缩短到3个工作日以内,酌情降低评估费用。 

  67.鼓励光大银行、吉林银行等合作银行创新审查方式,对于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加快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审核手续,办理时间控制在15个工作日以内 

  68.支持边境口岸“一站式”通关作业系统配套设施建设,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开展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汇总征税等便捷通关模式。推动降低报关、货代、物流、仓储等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少口岸通关成本。 

  69.开辟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在贸易真实的情况下适当放宽理赔条件,做到应赔尽赔、能赔快赔。对疫情期间组织防控物资进口的外贸企业,投保进口预付款保险的保费给予全额支持。 

  70.加强国外贸易壁垒等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工作,开展预警和帮扶。多渠道、多形式为企业疫情期间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提供咨询服务,对受疫情影响导致国际贸易合同无法履行问题提供法律服务,支持外贸企业通过商事调解、商事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7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遇困难但仍有发展前景、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到期还款困难的,可通过调整还款付息安排、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完善展期续贷衔接等措施进行纾困帮扶。 

  72.引导因疫情影响暂时业务减少、员工富余的服务业企业,向有用工需求的其他企业协议调剂员工,让经过健康排查、检疫的员工加入临时用工队伍。对于疫情期间为其他企业转移商场、酒店、餐饮等服务行业员工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73.市、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各类法律服务机构设立“企业复工复产法律服务”窗口(绿色通道),对疫情防控、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所需公证、司法鉴定、仲裁服务需求以及困难职工的法律援助需求,实行优先受理、快速办理。 

  74.依托吉林法律服务网,设立“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法律服务专区”,及时汇总发布与企业复工复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支持性措施。省、市律师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各个法律服务机构微信公众号宣传平台,及时宣传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积极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法规政策指引。 

  75.保持企业资金链稳定,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实际减免租金的出租人的生产经营性贷款,受疫情影响严重、年内到期还款困难的,在其承诺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对其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本金和应付利息给予延期支持,做到“应延尽延”,免收罚息,最长延长到2021年3月31日 

  76.对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投资项目启动“不见面”在线办理,实现项目申报、受理、办理、公示、发放审批文件等全过程网上运行。对实行备案制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告知性备案程序,一律通过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备案。 

  77.持鼓励各市(州)申报国家体育总局“体育消费试点城市”,通过试点城市,以点带面,促进我省体育消费规模持续增长、消费结构不断升级,为稳增长、促消费、惠民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推出惠民措施,采取政府购买、税费补贴、体育消费券等形式,鼓励引导全民健身消费,助力体育产业企业纾困,拉动体育消费增长。 

  78.强化外资企业跟踪服务,协助复工复产企业落实防疫安全措施,采购必要防护物资,解决企业复工和生产经营所需。主动为重点外资企业用工提供“一对一”精准服务,协助开展定向跨区域招聘,采取“网上招聘会”、第三方机构中介服务等方式,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难题。 

  79.充分发挥省、市、县三级项目中心平台作用,认真履行生态环境部门职责,为全省重大项目建设提供服务保障。开辟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对重大项目实行超前介入、主动对接、跟踪服务、定期调度,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助力项目尽早落地。 

  80.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时限已由法定的60(30)个工作日,缩短至实际的25(12)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到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公示、第一时间批复,在满足法定公示时间的前提下,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 

  81.积极落实开发性、政策性银行3500亿专项信贷额度,力争吉林省专项信贷额度达到100亿元,并以优惠利率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 

  82.逐步提高担保放大倍数,降低担保和再担保率,力争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因疫情暂遇困难的服务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免收中小微企业担保费,取消反担保抵质押要求。 

  83.设置绿色印刷产品补助项目,引导出版单位扩大绿色印刷产品市场供给,推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优先采购绿色印刷产品。设置智能化数字化改造补助项目,引导印刷企业运用数字技术、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改造生产经营模式,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84.对重点项目、重点影片的审批开设“绿色通道”,确保重点项目和影片不流产、不降标。加快拨付中央级电影奖补专项资金,简化审批审核流程,提前下达年度补助资金。利用省级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电影放映单位的支持力度,对符合影院建设、先进技术设备更新、国产片奖励等条件的项目单位,按照最高标准及时予以资助。支持引导电影发行商、广告商、电商平台等市场主体进一步加强与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单位的合作,增加电影企业的收入。加大力度协调院线管理部门,增加影片供给。 

  85.加快2020年度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兑现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启动2021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精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对抗击疫情题材的文艺作品适当倾斜并事先给予一定额度资金支持,对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确有困难的文化企业优先予以扶持。 

  86.落实高速公路出入口货运车辆专用通道,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一律不得设置硬隔离,严格执行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安全有序实现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动脉通”和社区(农村)快递物流“静脉通”,确保人员及原料进得来、产品运得出、快递送得到。 

  87.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88.依托吉林省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组织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解答企业复工复产等方面遇到的法律问题。完善和拓展各个法律服务机构法律咨询热线、复工复产法律风险防控“微信群”、民营企业法律交流“QQ群”,及时推送复产复工法律知识和法律风险防范提示,及时解答线上法律咨询。 

  89.开通助企复工复产公证绿色通道,确保专人专岗、优先办理,提供一对一的综合性公证法律服务。开展助企复工复产公证“限时办”,对企业复工复产急需办理的公证事项,特事特办,提速办结。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复工复产企业申办公证,依规减免公证收费。 

  90.政府财政独资融资担保公司对涉及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的担保费率降至1.3%以下,对保障省内民生需求复工、复产企业的担保费率降至1.5%以内。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增加租赁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帮助企业降低成本。 

  91.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推出3000万元体育消费券,以“健康吉林·运动有‘礼’”为宗旨贯穿体育惠民主题活动,与体育产业企业、公益体育场馆联动,对市民运动健身消费活动进行补助,鼓励体育消费意愿,促进体育产业企业复工复业,活跃市场氛围。 

  92.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适当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双随机抽查比例频次,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经营干扰。 

  93.在长春市试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区域和事项“两个全覆盖”,健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对关联证照较多、办事手续繁琐的领域,实现“一窗申请、一表填报、一站完成”。 

  四、支持新兴经济发展(7条) 

  94.利用现有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引导各行业、企业积极参与5G技术创新、应用示范、环境营造等方面工作。推动有意向实施5G技术改造的行业、企业与省内基础电信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精准对接,针对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部门征集提供的企业有效融资需求,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并争取资金支持,解决技术及融资难题。 

  95.发展直播电子商务、“云逛街”等新模式,加强对电商从业人员指导培训,开展“网红直播”“网红带货”等线上促销活动 

  96.大力发展网红经济,支持企业举办网络促销专项行动,鼓励省内大型汽车、家电实体经销企业采取与知名网络平台合作、自建网站展示的方式,开展“线上购车节”“家电节”等网上促销。 

  97.放宽“三新经济”企业登记条件。放宽“三新经济”企业名称登记限制,允许使用反映新型行业特征的用语作为企业名称行业表述。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未包含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允许企业参照政策文件或者专业文献表述,申请登记为企业经营范围。 

  98.支持商贸企业利用APP、小程序等方式维护和拓展客户,鼓励发展平台经济、共享经济、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等新业态。大力发展农产品“生鲜电商+冷链宅配”、“中央厨房+食材冷链配送”等新模式,完善产地预冷集配、低温加工仓储配送设施。鼓励生鲜产品冷库与网销产品仓储网点建设,完善农村寄递服务。 

  99.发挥职业院校有关专业优势,持续打造“吉林大姐”家政服务品牌、“吉林巧姐”手工制作品牌和“吉林网姐”电子商务品牌。 

  100.实施“农民工向农技工转型服务计划”,打造一批“吉林农技工”培训品牌。助推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面向农村农民开展电子商务知识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