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发改运行联[2016]993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发改局(经发局),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商务局,金融办,软环境办,人民法院,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银监分局,有关金融机构:
为全面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解决经济运行中资金拖欠问题的意见》(发改运行〔2016〕1904号),有效解决我省经济运行中资金拖欠问题,防范和及时化解域内企业资金链、债务链风险,确保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我省进一步解决经济运行中资金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
一、分类处置资金拖欠源头
(一)调配资金解决政府拖欠账款问题。积极向国家争取增加政府债务限额,发行新增债券用于地方重点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将各级政府安排的部分重点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资金替换出来,优先用于偿还政府拖欠工程款。利用好国家置换债券政策和我省现有的置换债券空间,督促各级政府加大使用力度,发行置换债券偿还拖欠工程款。(省财政厅)
(二)分类处置地方国有企业资金拖欠问题。对企业正常经营性债权,建立完善清欠制度,加快资金周转。对政府类拖欠,政府各相关部门协调开展清欠工作。对接受地方国资部门监管的企业间资金拖欠,在协调缩短账款期限的基础上,统一调度、力争及时支付。对历史遗留问题形成的拖欠,由省政府统筹研究解决方案。(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三)对效益比较好的资金拖欠源头企业给予流动性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全省产业发展规划的资金拖欠源头企业,通过开展联合授信、银团贷款等方式提供资金。对生产经营较为正常,有技术、有订单,但由于阶段性原因拖欠关联企业款项的资金拖欠源头企业,在做好贷款风险分类的基础上,适当采用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等业务,继续给予企业信贷支持。支持保险机构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对效益比较好的资金拖欠源头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对金融机构为重点拖欠源头企业解决拖欠问题发放的流动资金支持,按其额度由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0.5‰的奖励。(省金融办、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保监局)
(四)建立债权银行间的协调会商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立债权人委员会相关工作部署要求,建立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分析研判、长期监测、监督约束等工作机制。各债权人委员会按照“一企一策”的方针集体研究金融债权重组等重要事项,提出增贷、稳贷、减贷、重组等措施,有序开展债务重组、资产保全等相关工作。避免单独采取极端方式突然处置,防范涉链企业由于资金链断裂引发大面积倒闭。(吉林银监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二、强化金融处置债务举措
(五)推动资产证券化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证券化。争取国家在我省开展绿色债券、基础设施证券化等创新试点,重点为交通、能源、水务、农业、生态旅游等建设提供资金支持。支持我省创新创业型企业探索发行“高收益、高风险”债券和企业调整债务结构专项债券。对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进行融资的省内企业按其融资额度的1%给予奖励。对成功发行可续期债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的企业,奖励标准由按其发行额度给予0.5‰提高到1‰。(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
(六)创新贷款模式增强资金周转能力。贯彻落实“续贷”、“循环贷”、“年审制”政策要求,对市场前景好、诚信经营,但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鼓励银行机构对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但仍具备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大中型企业,通过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降低利率等贷款重组措施,缓解企业债务压力。支持银行机构扩大企业融资抵质押范围,大力开展企业动产、股权和商标专用权“三押”融资,扩展存货、仓单、应收账款、商标、知识产权和收费权等抵质押品。搭建信贷周转保障平台,启动企业加油腾飞计划,推动省级企业信贷周转基金尽快运营,为我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运行正常、银行机构给予续贷、具有还款能力的企业提供临时性周转资金,化解企业因短期资金紧张造成的经营风险。(吉林银监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七)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支持银行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重点加强小微企业金融产品、服务方式、营销手段等方面的创新,大力发展“POS贷”、“缴税贷”、“增信贷”等一批小微企业专属信贷产品,有效缓解小微企业抵押物不足、倒贷困难问题。加快发展贷款保证保险,探索“保险+信贷”等多方合作模式,鼓励保险机构对优质小微企业提高信用保险承保额度。支持保险机构通过多种形式投资我省科技型、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的中小微企业,为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水平,建立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名册,引导金融机构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吉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保监局、省工信厅、省金融办)
(八)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提高银企对接能力。各行业协会与银行业协会建立紧密联系,推荐宜提供融资支持、缓解资金紧张问题的企业或项目清单。推动完善重大项目储备库和建设库,强化信息互通,健全对接机制。(吉林银监局、省金融办)
(九)加大不良贷款核销和处置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宽渠道、创新方式,提升市场化、多元化、综合化处置不良资产的能力,用足用好现有核销政策,进一步拓宽不良贷款处置渠道,持续提升市场化处置不良资产能力和不良资产处置效率。运用重组、诉讼、转让、追偿等多种手段加快处置存量不良贷款,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省级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积极争取不良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试点。加快资产管理公司和国企改革基金运作进程,有针对性地实施国有企业改革投、转、退战略,化降债务风险。推进呆账核销减免税政策。鼓励财政部门向有关银行发放专项借款,建立高风险处置资金池,专项支持有关银行的高风险改制重组,确保银行系统稳定运行、健康发展。(吉林银监局、省国资委、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高法、省财政厅)
(十)发挥好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支持省担保集团申请国开行50亿元专项基金贷款,大力开展再担保业务,构建以股权为纽带的省级再担保体系。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区域担保主渠道作用,支持开展联合担保、互助担保业务,为企业提供外部增信服务。扩大助保金池业务范围,重点向县域延伸,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省工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十一)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增强银行业内生动力。
大力支持全省实体经济发展,鼓励信贷政策向省内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重点行业、产业转型升级方面倾斜,重点支持创新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发展前景好的高端制造业和新兴服务业的信贷资金需求。在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同时,实现银行业发展模式的转型升级和效益质量的同步提升,以不断增强盈利能力、资本实力、核心竞争力,主动化解风险。(省金融办、吉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高法)
三、推动企业主动降低负债水平
(十二)结合企业之间债权债务推动企业联合重组。鼓励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上下游企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下积极稳妥地开展并购贷款、银团贷款等业务,对困难企业兼并重组实行综合授信,引入产业并购基金推动企业稳妥实施并购重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优化并购贷款投向,改善对企业兼并重组的贷款服务,大力化解产能过剩,助推技术升级,对长期亏损、失去清偿力和竞争力的“僵尸企业”,或环保安全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以及落后产能,通过债权人委员会等方式制定清晰可行的资产保全计划,稳妥有序推动企业重组整合或退出市场。积极促进有竞争优势的境内企业“走出去”,助推企业提升跨国经营能力和产业竞争力,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支持证券、保险机构通过参与股权转让、定向增发、股权投资计划、私募并购债券、信托计划等多种渠道,参与地方企业并购重组交易。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问题企业并购重组、破产企业重整或清算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处理。鼓励信托公司积极参与企业并购重组,推动资产管理、投资银行、受托服务等业务有机结合,发展股权和债权投资信托业务。(省金融办、省国资委、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
(十三)鼓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签订还款计划。对于企业间债务规模较大,债务关系相对清晰的相关企业,按照企业自愿、政府协调的原则,引导多方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还款计划,对相互之间可以抵消的债务进行冲抵。督促商业零售企业严格执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付款期限规定,及时偿付供应商货款,避免利用市场优势地位长期占用供货商款项,研究探索保护零售商权益的机制。(省商务厅、省金融办)
(十四)支持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间债权转股权。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债转股,盘活企业存量资产,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提高公司偿债能力,化解企业存量债务。(省国资委、省金融办、吉林证监局)
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五)进一步优化企业运营软环境。不断优化企业运营软环境,全面落实省政府通告要求,推动涉企优惠政策落地。支持企业按照非禁即入原则规范有序开展各类投融资活动,扎实推进政银企保合作。大力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建立保险资金投资运用服务平台,加强承接保险资金投资项目规划设计,完善保险资金与我省引资项目对接的长效机制。(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工信厅、省软环境办、吉林保监局)
(十六)打击赖账不还和逃废债务行为。加大对失信“老赖”信用惩戒力度,建立我省社会信用联合惩戒体系平台,赖账不还和逃废债务的失信“老赖”一旦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黑名单,在市场准入、企业升级,法定代表人在担任企业、公司董事、监事、工程招投标、融资贷款、乘坐飞机、高铁、入住高档宾馆等方面都要受到限制,使“老赖”陷入“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境地,挤压老赖的生存空间。在全社会努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基础上,形成相互配合、相互支持、打击拒执及各种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绿色通道。利用绿色通道,加快金融债务的办理速度,帮助银行机构加快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加强对重点国有企业的银行债务问题督察,维护银行金融债权。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不良贷款核销和处置力度,注意防范企业借“三去”之机逃废银行债务。(省高法、吉林银监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十七)积极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加强监察执法,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扩大全省“两网化”管理覆盖率,实现“治欠保支”工作关口前移。加快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平台建设,真正实现全省区域内“一点举报投诉、全网联动处理”,落实首问负责制。健全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处置预案,积极稳妥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积极组织有关银行机构认真贯彻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工作,积极推动银行开展代发农民工工资业务。(省住建厅、省交运厅、省水利厅、省人社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十八)加大力度解决社保拖欠问题。建立欠费企业信息库,对有缴纳能力的欠费企业,加大监控力度,责令限期缴纳。建立清欠目标责任制,领导包保重点欠费大户,约谈欠费企业法人代表,将清欠完成情况与调剂金和年终考核挂钩。严格执法,加大清欠力度,立争当年欠费当年清。对无经营状态、无缴费能力的改制、转制、破产等原因拖欠保费企业提前介入,通过用人单位以财产抵(质)押方式提供担保,以拍卖、变卖所得优先抵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将企业参保缴费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利用国家调整化解煤炭、钢铁等行业过剩产能补助资金政策,解决部分企业社会保险历史拖欠问题。全面理顺医保缴拨体制,创新催缴方式方法,加大清欠力度,督导解决部分地区机关事业单位未足额缴费和财政以拨代缴等问题。积极筹措资金,解决老工伤纳入统筹欠缴的趸缴资金。(省人社厅)
(十九)防止形成新的拖欠。坚持“有保有控、区别对待”的差别化授信政策,避免对产能过剩行业企业信贷“一刀切”。 对过剩产能行业实施分类名单制管理,从行业、客户、环保、产品等多个维度完善授信标准,在自主决策、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对产能过剩行业中有效益、有市场、有竞争力的优质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对全省钢铁煤炭等领域骨干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大力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提高保险产品开发针对性,发挥保险保障和增信功能,加强银保合作,发挥信用保证保险融资优势,降低企业新增资金拖欠风险。发展中长期出口信用险,提高出口企业抗风险能力和国际竞争力,降低企业对外投资风险。引导保险机构运用风险防控方法和技术手段,向企业提供全方位风险管理服务,提高理赔效率,保障企业稳定经营。(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金融办、吉林银监局、吉林保监局)
五、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由原来的“一对一”搭建专线工作模式,转变为系统化的、一揽子式的联合惩戒工作模式,切实建立起失信被执行人立体的、全方位的联合信用惩戒体系。积极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与有关各方的沟通联系,进一步完善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推动吉林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建设,打造升级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对外发布查询平台和全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宣传平台。加强重点领域征信报告查询、信用评定等征信服务,完善企业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强化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设,进一步推动诚信体系建设。推动信用服务市场发展,支持征信机构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深入合作,依法使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透明、可核查。(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发改委、省高法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二十一)加强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推动风险防控内容从非法集资风险向全面金融风险转变、风险防控着眼点从事后向事前事中转变、风险防控手段从线下向线上转变,将全省金融机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统一纳入风险防控领域,建立统一的区域金融风险全视图。发挥信息员队伍“前沿哨兵”作用,实现金融风险防控关口前移。建立全省防范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创新线上监测处置方式,提升风险监测处置水平。积极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交易、保险欺诈等各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守住不出现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省金融办、吉林银监局)
(二十二)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有效落实国家针对资金拖欠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拖欠行为、支付责任、处罚措施等规定,对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的商业交易行为进行规范,防止政府拖欠企业款项,防止大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侵害中小企业利益。(省金融办)
各部门、各市州要做好资金清欠工作,加强沟通,互相配合,按照职能开展工作,强化对地方和企业资金清欠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保证清欠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201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