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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进一步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
时间:2013-12-20 10:49:00 来源: 字体大小:

编者按: 

  为切实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严格审核程序,落实相关责任,保证国家资金安全,目前,河北省发改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的通知。现刊登如下,供实际工作中借鉴参考。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各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 

  为避免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国家资金等问题发生,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就进一步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建立项目逐级负责责任制 

  (一)下对上逐级负责。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把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作为审核的第一关,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县级(不含扩权县(市),下同)发展改革局对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对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属企业由所在集团公司对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最初受理企业项目申请的发展改革部门为第一责任人,对项目负总责。 

  (二)下对上逐级承诺。项目单位应在资金申请报告中附“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说明”。各设区市、各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及省属企业呈报文中应增加对所申报项目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内容。县级发展改革局对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的呈报文件也应照此办理。 

  二、认真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 

  (三)逐一考察现场。各设区市、各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应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选项范围、选项条件等有关要求,对所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必要时邀请专家或专业机构参加),详细核查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项目审批手续、建设进展情况,确认企业是否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并出具现场考察报告,参加人员签字负责。 

  (四)逐项核查原件。各设区市、各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及省属企业在呈报项目材料时,要附带申请报告中涉及的所有文件、证明的原件。省发展改革委逐一核对原件与申报材料的一致性,如有不符,不予受理。 

  (五)统一实施评估。所有上报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委托具有甲级咨询资质机构进行评审。受委托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论证,对评估报告负法律责任。 

  三、加强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 

  (六)坚持季度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项目名称、内容、规模、进度实施项目,确保项目按计划开工、建设、投产、达效。各设区市、各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按要求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8日前将本市辖区内(省属企业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下同)项目截至上季度的建设进展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对季报不及时且质量不高的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在确定国家备选项目时酌情核减。 

  (七)建立半年检查制度。各设区市、各扩权发展改革委(局)每半年对辖区所有拟建、在建项目进行一次现场督导,核实项目前期进展或建设进度,协调解决存在有关问题。对建设进度或前期进展滞后的项目,勒令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对发现的建设条件不落实、长期停滞不前等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八)实施年度抽查制度。每年四季度,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专业机构对当年申报项目、在建项目的30%进行抽查,包括项目前期手续、招标管理、投资完成、建设进度、资金使用等方面。专业机构对抽查项目出具检查报告,提出项目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通报给项目所在设区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设区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根据检查报告对企业提出整改时限和要求,每季度向省发展改革委书面汇报进展情况。 

  (九)推行竣工验收制度。设区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负责辖区内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建成后,省属企业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设区市所辖企业直接向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申请;扩权县(市)所辖企业向所在县发展改革局申请,非扩权县(市)所辖企业逐级向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申请。设区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及时依照国家批准建设内容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每半年向省发展改革委汇报验收项目总体情况。对已承担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但未竣工验收的企业,不再受理新项目的资金申报报告。 

  (十)健全项目调整制度。对确需调整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时限等的项目,经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实后,按程序逐级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对调整后仍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规定要求的,省发展改革委据实回复书面意见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企业要对相关手续进行完善;对调整后达不到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规定要求的,省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收回已下达补助资金,并建议在省内另行安排,优先考虑所在设区市项目。 

  四、规范使用,确保补助资金发挥应有效益 

  (十一)按规定使用。凡使用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投资补助资金要全部用于项目直接工程费用(土建及设备购置费用),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挪用投资补助资金。使用补助资金500万元及以上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其他项目也要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工作。 

  (十二)按进度拨付。投资补助资金拨付应按照《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355号)执行。根据项目单位申请,发展改革部门及时核查项目进度,商请财政部门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进度等因素,及时将投资补助资金拨付到企业上报给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专用账户上。有条件的地方,推荐实行财政报账制。 

  (十三)按专账管理。项目单位收到投资补助后,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账核算。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按财政拨款有关规定执行,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作为资本公积管理。 

  五、严格问责,确保不发生严重违规违纪问题 

  (十四)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对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国家资金以及无特殊原因不按计划实施项目的,责令所在设区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收回全部投资补助资金,五年之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申报资金项目;上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省发展改革委三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对由于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损失的或恶劣影响的设区市、扩权县(市)发展委(局),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对评估机构在评估论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所出具的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承担评估任务、报请有关部门降低或取消咨询资质等处罚,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十五)严惩骗取挪用投资补助行为。对企业和个人以虚报等手段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的,发展改革部门应配合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等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严惩违规违纪行为。对在项目申报、评估、管理、检查等过程中的收贿行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不论单位和个人,一律严惩不贷,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