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按照全省组织工作会议要求,结合省直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政治标准第一、有计划发展原则,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
第二条 发展党员计划管理
1.省直机关发展党员计划,每年由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负责制定,报省委组织部审批。省直各单位发展计划,由各机关党委按照当年积极分子数量10:1比例确定。学生党员发展计划实行单列,按照在校学生总数4%-6%的比例确定。各单位发展党员计划,经党委会讨论通过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于每年1月30日前报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
2.《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由省委组织部统一印制,各单位按照省直机关工委年度发展党员指导计划,持《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材料》到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审核领取。
3.《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材料》由省直机关工委统一印制,各单位按照积极分子人数,到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领取。学生使用的《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由院校根据统一样式自行印制。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1.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党小组或支委会研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要在党员群众中做到“三公开”:(1)公开入党积极分子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2)公开推选办法、推选人数和推选范围;(3)公开党员代表票决结果。
2.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党支部指定2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及时了解掌握入党积极分子各方面情况;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支部活动;每季度组织支部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思想品德、入党动机、工作和学习情况进行一次评议,并作为支部考察记录。
3.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按照当年发展、当年培训的原则,以省直机关工委党校为主要培训主体,结合实际安排省直机关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场所在长春市区以外、入党积极分子人数较多、且工作季节性较强的单位,经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批准,可自行组织培训。自行组织培训的单位,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要对培训时间、课程设置、学习成绩进行审核,发放统一印制的《省直机关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合格证》;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由院校党委负责在学校业余党校组织培训、考试和发证,所属部门党委负责检查指导。
4.确定党员发展对象。经过一年以上培养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听取培养联系人情况介绍,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召开支委会研究确定拟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公示;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后,按照当年发展、当年培训的原则,到省直机关工委党校参加集中培训;将《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考察材料》报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进行审核通过后,领取《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表》和《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5.接收预备党员。经申请人同意,党支部确定2名正式党员为入党介绍人;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入党申请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以及本人历史等主要情况,必要时还要回答党员提出的问题;入党介绍人要对入党申请人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业绩向党员大会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出席大会的党员要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结合入党申请人的思想状况和现实表现,对其是否符合党员条件进行充分讨论、并进行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的一半,方能通过接受其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并报上级党委审批;上级党委召开党委会对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决议进行集体讨论审批,审批2名以上申请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党支部,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批时间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接到党委会审批通过通知,党支部指导申请人填写《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表》和《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组织预备党员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6.预备党员转正。对经过一年预备期考察,本人提出转正申请的预备党员,党支部经过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召开支部委员会研究讨论、表决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将党委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需要进一步教育考察的预备党员,可延长一次预备期,时间不少于半年、不超过一年;对不具备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四条 坚持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1.发展党员工作报告制度。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每年要对各单位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和避免突击发展、长期不发展、发展数量大起大落等不正常现象,并负责向省委组织部报告省直机关年度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各单位机关党委也要按照要求,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单位发展总量、结构比例、发展质量和发挥作用情况,书面形式报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
2.坚持发展党员票决制度。党支部要采取党员推荐、群众推选、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在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坚持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决定。
3.坚持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党支部在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工作中,要在适当范围内,对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并记录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材料中。
4.坚持发展党员审查制度。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前,要对发展对象必备条件、培养教育情况、入党手续,以及直系亲属的政治表现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部门意见。凡没有通过政治审查的,一律不能发展入党。
5.坚持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对于不坚持标准、不按规定履行程序,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于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的典型案例,要及时进行查处和通报,对于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吸收进党组织的党员一律不予承认。
本规则从2014年开始执行,2010年下发的《省直机关发展党员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本《规则》由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