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32号)精神,按照《关于明确省政府文件出台后需要相关单位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有关事宜的通知》(吉政查函〔2018〕154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任务
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建立家庭服务业促就业产业园区。
二、操作办法
依据《吉林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粮〔2017〕594号)给予省级专项资金支持。
三、实施流程
各市(州)、县(市)发展改革委(局)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按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申报项目通知要求申报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工作,根据评审情况,形成专项资金初步安排意见,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审批。
四、注意事项
支持方式、申报条件等按申报项目通知要求执行。
五、联系方式
服务业处 张鲁东 0431-88906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