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共 吉 林 省 委 组 织 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人社联字〔2015〕99号
备案权限下放相关事宜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有关要求,加强政府宏观管理,增强部门和单位用人自主权,促进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聘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吉人社联字〔2009〕25号)、《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动态管理实施意见》(吉人社联字〔2014〕38号)和《关于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工作的意见》(吉人社联字〔2014〕39号)等文件精神和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下放省直事业单位普通岗位聘用备案权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放权范围
按照“积极主动、合理分工、放管结合、提高效率”的原则,改革省直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由省人社厅统一备案的现行管理方式,将省直事业单位普通岗位聘用备案权限进行下放,省直各部门(含省垂直管理系统)所属事业单位普通岗位聘用备案由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普通岗位聘用备案由各事业单位自行负责。
(一)下放聘用备案权限的普通岗位范围(特殊情况除外):
1.七级(含)以下职员岗位;
2.八级(含)以下专业技术岗位;
3.三级(含)以下工勤技能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二)放权后继续由省人社厅负责的岗位聘用备案范围:
1.五级、六级职员岗位;
2.七级(含)以上专业技术岗位;
3.二级(含)以上工勤技能岗位;
4.下列特殊情况(含普通岗位)的岗位聘用备案:
(1)工作人员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等“三类”岗位间转岗聘用的;
(2)突破基本聘任年限和任职条件破格聘用工作人员的;
(3)领导人员兼聘专业技术岗位(即“双肩挑”)的;
(4)政策性安置或调入人员等非公开招聘新进人员首次聘用的;
(5)已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过渡的;
(6)其他特殊情形聘用工作人员的。
二、工作流程
(一)省直事业单位决定聘用人员后,根据核准或调整后的岗位设置核定表、岗位设置方案以及本单位岗位空缺等情况,按照《关于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规定组织岗位聘用,产生岗位聘用人选,签订(续签、变更)聘用合同。
(二)按要求填写《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情况备案本》(附件1)、《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机关工勤)人员聘用情况备案表》(附件2),依据备案权限和《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机关工勤)岗位聘用备案工作流程》(附件3)自行备案,或携带《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定表》、机构编制管理证等相关材料送主管部门、省人社厅备案。
(三)事业单位凭备案生效的《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情况备案本》和《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机关工勤)人员聘用情况备案表》办理聘用人员岗位工资待遇调整等相关事宜,并将《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机关工勤)人员聘用情况备案表》存入聘用人员档案。
三、管理监督
省直事业单位普通岗位聘用备案权限下放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监督,严肃工作纪律,保证岗位聘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一)除涉密岗位、涉密人员等特殊情形外,省直各事业单位要在每年10月份,采取下发内部文件、张榜公告、网站公示等适当形式对本单位全体人员岗位聘用情况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广大干部职工监督。公示内容应包括聘用人员姓名、年龄、文化程度、所聘岗位名称、岗位等级、主管部门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公示材料要以书面形式送主管部门审核并存档备查。
(二)各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岗位聘用备案管理责任制度,完善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按照“谁备案、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经办人员或分管领导签名(盖章)备案程序,形成办理痕迹可追踪、工作责任可倒查的管理机制。要设立本部门(单位)岗位聘用工作监督举报电话,认真受理干部职工反映的相关问题。
(三)省人社厅每年将按照各部门事业单位人员的一定比例,采取比对单位人员工资信息库,调阅工作人员档案、工资核定表、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等方式对岗位聘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重点部门和事业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抽查检查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经核实的岗位聘用违纪违规问题,省人社厅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违规聘用的岗位,要进行纠正或宣布聘用结果无效;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相关责任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管理混乱、产生不良影响的部门(单位),要收回普通岗位聘用备案管理权限,并进行通报。
四、相关要求
(一)本《通知》所列普通岗位是省直事业单位日常岗位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聘用备案权限下放工作不仅涉及部门管理职能的调整,影响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也关系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放权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履行岗位聘用备案权限下放后的培训、指导、监督和管理等职责,做到工作标准不降、聘用秩序不乱。
(二)省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要深入学习《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动态管理实施意见》、《关于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和《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机关工勤)岗位聘用备案工作流程》,准确把握岗位限额、聘用条件、聘用程序、工作要求和备案流程,全面做好岗位聘用和备案管理工作。除组织人社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岗位限额和基本任职条件聘用人员,不得在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等情况下突击聘用人员或突击聘任职务,保证岗位聘用工作的严肃性。
(三)省直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聘用备案工作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具体操作流程及办理材料详见附件2、附件3、附件4。原《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情况备案表》和《吉林省省直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聘用情况备案表》不再使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情况备案本
2.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机关工勤)人员聘用情况备案表
3.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机关工勤)岗位聘用备案工作流程
4.吉林省省直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聘用情况备案本
(注:以上4个附件电子版请在省人社厅网站“业务目录”区域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子项中查找下载)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1月5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