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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省直事业单位普通岗位聘用备案权限下放相关事宜的通知
时间:2015-11-20 16:14:00 来源: 字体大小: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人社联字〔201599  

 
  关于做好省直事业单位普通岗位聘用 
  

备案权限下放相关事宜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有关要求,加强政府宏观管理,增强部门和单位用人自主权,促进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聘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吉人社联字〔200925号)、《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动态管理实施意见》(吉人社联字〔201438号)和《关于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工作的意见》(吉人社联字〔201439号)等文件精神和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下放省直事业单位普通岗位聘用备案权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放权范围  

  按照积极主动、合理分工、放管结合、提高效率的原则,改革省直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由省人社厅统一备案的现行管理方式,将省直事业单位普通岗位聘用备案权限进行下放,省直各部门(含省垂直管理系统)所属事业单位普通岗位聘用备案由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普通岗位聘用备案由各事业单位自行负责。  

  (一)下放聘用备案权限的普通岗位范围(特殊情况除外):  

  1.七级(含)以下职员岗位;  

  2.八级(含)以下专业技术岗位;  

  3.三级(含)以下工勤技能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二)放权后继续由省人社厅负责的岗位聘用备案范围:  

  1.五级、六级职员岗位;  

  2.七级(含)以上专业技术岗位;  

  3.二级(含)以上工勤技能岗位;  

  4.下列特殊情况(含普通岗位)的岗位聘用备案:  

  1)工作人员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等三类岗位间转岗聘用的;  

  2)突破基本聘任年限和任职条件破格聘用工作人员的;  

  3)领导人员兼聘专业技术岗位(即双肩挑)的;  

  4)政策性安置或调入人员等非公开招聘新进人员首次聘用的;  

  5)已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过渡的;  

  6)其他特殊情形聘用工作人员的。  

  二、工作流程  

  (一)省直事业单位决定聘用人员后,根据核准或调整后的岗位设置核定表、岗位设置方案以及本单位岗位空缺等情况,按照《关于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规定组织岗位聘用,产生岗位聘用人选,签订(续签、变更)聘用合同。  

  (二)按要求填写《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情况备案本》(附件1)、《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机关工勤)人员聘用情况备案表》(附件2),依据备案权限和《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机关工勤)岗位聘用备案工作流程》(附件3)自行备案,或携带《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定表》、机构编制管理证等相关材料送主管部门、省人社厅备案。  

  (三)事业单位凭备案生效的《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情况备案本》和《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机关工勤)人员聘用情况备案表》办理聘用人员岗位工资待遇调整等相关事宜,并将《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机关工勤)人员聘用情况备案表》存入聘用人员档案。  

  三、管理监督  

  省直事业单位普通岗位聘用备案权限下放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监督,严肃工作纪律,保证岗位聘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一)除涉密岗位、涉密人员等特殊情形外,省直各事业单位要在每年10月份,采取下发内部文件、张榜公告、网站公示等适当形式对本单位全体人员岗位聘用情况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广大干部职工监督。公示内容应包括聘用人员姓名、年龄、文化程度、所聘岗位名称、岗位等级、主管部门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公示材料要以书面形式送主管部门审核并存档备查。  

  (二)各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岗位聘用备案管理责任制度,完善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按照谁备案、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经办人员或分管领导签名(盖章)备案程序,形成办理痕迹可追踪、工作责任可倒查的管理机制。要设立本部门(单位)岗位聘用工作监督举报电话,认真受理干部职工反映的相关问题。  

  (三)省人社厅每年将按照各部门事业单位人员的一定比例,采取比对单位人员工资信息库,调阅工作人员档案、工资核定表、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等方式对岗位聘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重点部门和事业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抽查检查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经核实的岗位聘用违纪违规问题,省人社厅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违规聘用的岗位,要进行纠正或宣布聘用结果无效;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相关责任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管理混乱、产生不良影响的部门(单位),要收回普通岗位聘用备案管理权限,并进行通报。  

  四、相关要求  

  (一)本《通知》所列普通岗位是省直事业单位日常岗位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聘用备案权限下放工作不仅涉及部门管理职能的调整,影响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也关系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放权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履行岗位聘用备案权限下放后的培训、指导、监督和管理等职责,做到工作标准不降、聘用秩序不乱。  

  (二)省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要深入学习《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动态管理实施意见》、《关于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机关工勤)岗位聘用备案工作流程》,准确把握岗位限额、聘用条件、聘用程序、工作要求和备案流程,全面做好岗位聘用和备案管理工作。除组织人社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岗位限额和基本任职条件聘用人员,不得在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等情况下突击聘用人员或突击聘任职务,保证岗位聘用工作的严肃性。  

  (三)省直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聘用备案工作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具体操作流程及办理材料详见附件2、附件3、附件4。原《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情况备案表》和《吉林省省直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聘用情况备案表》不再使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情况备案本  

  .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机关工勤)人员聘用情况备案表  

  .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机关工勤)岗位聘用备案工作流程  

  .吉林省省直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聘用情况备案本  

  (注:以上4个附件电子版请在省人社厅网站业务目录区域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子项中查找下载)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115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1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