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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时间:2014-01-06 09:05:00 来源: 字体大小: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铁建设〔201292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集装箱公司: 

  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自201261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铁建设〔2010205号)、《关于开展综合评估法三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1123号)、《铁路工程施工招标标段抽签规则》(建建〔2010391号)同时废止,61日之前发布公告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保证铁路建设顺利实施,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价承包和单价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工程总承包同时执行铁道部相关规定。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铁路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代建工程一般由代建单位负责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正常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条件及招标计划 

 

  第六条 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依法成立。 

  (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施工图已经审核合格。 

  (四)施工图预算已经核备或批准。 

  (五)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经编制完毕。 

  建设项目的特殊重点控制工程可以分段实施。 

  对外发包的“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工程(含征地拆迁协助工作),可在初步设计批复后招标。 

  第七条 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的须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自行招标条件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符合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自行招标应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出申请,并严格执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第九条 铁路建设项目具备招标条件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标段划分原则划分标段,并按照铁道部相关规定编制招标计划,招标计划报铁道部审批。 

  招标计划应包括:工程概况、招标依据、招标范围、承包方式、标段划分(含标段起讫里程、长度、主要工程内容、重点控制工程、招标预算)、时间安排、资格审查方式、评委会组成方案、交易场所等。 

  建设项目分期分批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在招标计划中说明已招标内容、本次招标内容以及剩余招标安排。 

  委托代建工程应在代建协议签订后,由代建单位上报招标计划。 

 

  第三章 招标公告 

 

  第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投标。 

  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家及以上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建设项目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后审的建设项目发布招标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按批准招标计划及相关规定编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颁布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批准的招标计划和铁道部颁布的《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单价承包等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补充文本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充文本》)编制,空白部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填写。 

  第十三条 1个建设项目1个批次招标只编制1套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应根据标段工程特点,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各标段的资格审查条件。 

  涉及营业线施工的标段,项目经理必须具有营业线施工的施工和管理经验,项目经理不具备相应经验的,不得通过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载明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符合公告资质要求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第四章 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原则上采用预审方式,资格预审应在交易中心封闭评标室进行。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招标文件所附的设计文件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标人原因,招标人不得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后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原则上采用合格制,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条件的均为合格。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未载明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第十九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依法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12人,比例不得多于四分之一,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四分之三,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从铁路专业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通用专业专家从地方专家库抽取,并严格执行回避政策。 

  第二十条 2个及以上施工企业组成1个联合体参加投标的,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应向招标人提交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联合体组建原则、牵头单位和各成员单位拟承担的工作内容和责任等。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一)投标人资质不满足要求。  

  (二)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或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且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铁路局和铁路公司招标时,可将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1年内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发生较严重质量安全稳定问题或运营安全事故作为资格审查的条件。作为资格预审条件的,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对下列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澄清、说明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一)近3年平均营业收入。 

  (二)施工业绩。 

  (三)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工作年限或资格。 

  (四)对招标人提出的专用设备(如对运梁车、架桥机、超前水平地质钻机、混凝土模板衬砌台车、铺轨机、混凝土搅拌站、无砟轨道铺设设备、接触网作业车等)要求承诺未明确的。 

  资格预审申请人拒绝澄清或不能对存在问题作出合理解释的,资格审查不通过。 

  第二十三条 除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资格预审文件所列条件外,资格审查委员会不得以其他内容不满足作为投标人不能通过资格预审的依据。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标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对于同属1个企业集团公司的2个及以上子公司(不包括总公司所属的局级施工企业)在同一标段提交资格预审申请的,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在6个及以下时,最多只允许1个通过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超过6个时,最多只允许2个通过资格预审,具体个数由资格审查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四条 资格预审完成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资格预审报告。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对资格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资格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资格预审结论,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对此在资格预审报告中作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说明其资格预审未通过原因。 

  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时,应在收到通知后2日内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质疑,招标人应在收到质疑后2日内予以答复;对招标人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或监察部驻铁道部监察局提出投诉。 

 

  第五章 招标文件 

 

  第二十七条 招标文件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颁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批准的招标计划和铁道部颁布的《补充文本》编制,空白部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应载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且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文件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设计文件,技术标准明确、工程数量准确、施工组织清晰,由投标人自主报价。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廉政要求,明确招投标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招投标双方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协议,互相监督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补遗按要求及程序办理,涉及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的补遗,严格执行批复的设计文件。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 采用施工总价承包方式的,总承包风险费由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数额。投标人对总承包风险费自主报价,但不得超过招标文件中载明数额。 

  招标人应按国家规定在招标文件内载明安全生产费用,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进行安全生产费报价。 

  第三十二条 铁路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有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文件中应同时载明2种评标办法,由投标人代表在开标会上抽取1个作为评标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积极推行单价承包模式,实施单价承包的铁路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根据建设项目情况,在不超过施工图预算的前提下,自主确定最高投标限价,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 

  招标文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不包括甲供物资费用,投标人的报价不含甲供物资设备费用。 

  第三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时,评标基准为: 

  评标基准Z=D平均-(Dmax - Dmin)×T 

  其中:D平均通过技术、商务、报价评审的全部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Dmax通过技术、商务、报价评审的全部报价中的最高报价; 

  Dmin通过技术、商务、报价评审的全部报价中的最低报价; 

  T调整系数,在开标会上从-0.2、-0.10.00.10.20.30.40.5中抽取。 

  若计算出的评标基准超出招标文件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的,以最高投标限价作为评标基准。 

  第三十五条 同一批次投标,仅允许信用评价A级企业对其中1个标段申请使用信用评价加分。信用评价A级企业使用投标加分权时,应随投标文件提交“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加分声明函”,同投标函密封在一起,在开报价标时宣读。 

  联合体投标时,牵头方为A级企业的,可申请对1个标段加分,但联合体成员有C级企业的,不对联合体加分,计A级企业使用加分权。 

  A级企业(含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不购买招标文件或不提交投标文件,均视为已使用信用评价加分权,因政策原因不购买招标文件或不提交投标文件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确定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时,应充分考虑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三十七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第六章  投 标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自主报价,独立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载明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标准化管理、上场机械设备类型、合同条款、环保、水保、土地复垦、架子队组建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2%,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的要求一致。投标保证金为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不得以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以支票汇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第四十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等投标资料,在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二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不退还。 

  第四十三条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四十四条 联合体投标的,应随投标文件提交明确约定各成员拟承担的工作内容和报价的联合体协议书,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投标的,投标文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不得有串标行为,投标人之间也不得有围标、串标行为;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围标、串标和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执行有关规定。 

 

  第七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四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十七条 开标会上,先由投标人代表抽签确定评标办法,抽取综合评估法的,继续由投标人代表抽取评标基准调整系数。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人须在开标会上宣读联合体投标总价和各联合体成员拟承担工作部分的报价,否则投标无效;有信用评价A级企业使用加分权时,投标人还应宣读“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加分声明函”。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当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其中招标人代表为12人且比例不得多于四分之一,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四分之三,评标委员会中铁路专业专家从铁路专业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通用专业专家从地方专家库抽取,并严格执行回避政策。 

  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成员必须按规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五十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技术标和商务标采用通过制。评标委员会先按评标办法对技术标、商务标和报价标进行评审,根据抽取的调整系数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计算评标基准,报价与评标基准接近的第一名为100分,次接近的为95分,之后依次递减2分。A级企业符合加分条件并申请加分时,在计算出投标人得分基础上对A级企业加2分,然后按分数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一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技术标和商务标采用通过制。评标委员会先对技术标、商务标和报价标进行评审,技术标、商务标通过的,按评审后的投标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 

  第五十二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若最终评标分数出现相等,当期信用评价排序在前的排名在前。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相同,当期信用评价排序在前的排名在前。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除外)。 

  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价时,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第五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前,应集中学习《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招标补遗,严格按照抽取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形成独立的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如有涂改应旁签,严禁使用铅笔打分、签署意见或签名。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采用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第五十七条 评标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无效标情况详细说明、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包括详细的评审过程,评标办法和调整系数等有关数据的确定,对一些重大偏差的评审意见和扣分依据等)、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根据授权推荐的中标人名单、信用评价A级企业使用信用评价加分情况、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以及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 

  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应在开标当天将信用评价A级企业使用信用评价加分情况报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汇总后在铁道建设工程网站公布,并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备案。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招标人答复有异议的,可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或监察部驻铁道部监察局投诉。 

  第六十条 公示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或中标结果通知书。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因安全、质量问题、事故被停止投标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六十一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 

  履约保证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一)(A-D/A9%,提供合同价8%的银行保函。 

  (二)9%<(A-D/A12%,除提供合同价8%的银行保函外,另外提供合同价1%现金担保。 

  (三)(A-D/A12%,除提供合同价8%的银行保函外,另外提供合同价2%的现金担保。 

  其中,A为最高投标限价扣除安全生产费后的费用,D为扣除安全生产费后中标合同价。 

  第六十二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 未中标的投标人应当退回施工图纸,招标人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图纸押金。中标人的施工图纸直接作为施工用图,份数不足的由招标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补齐。 

  第六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20日内,招标人应将合同送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或铁路局招标办备案。 

 

  第八章 罚 则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铁道部规定追究招标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违规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处理。 

  第六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规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处理。 

  第六十九条 铁路工程建设招标监管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规定追究个人责任。 

  第七十条 任何人均有权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监察部驻铁道部监察局举报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违规违纪问题。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评标过程资料应纳入工程档案按有关要求由招标人进行保管。 

  第七十二条 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需要按国家规定履行招标计划审批程序的,由建设单位编制招标计划并按规定报批,其他招标由建设单位自行检查招标条件。 

  第七十三条 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及铁道部相关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61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铁建设〔2010205号)、《关于开展综合评估法三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1123号)、《铁路工程施工招标标段抽签规则》(建建〔20103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