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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秸秆电价政策,促进秸秆综合利用
时间:2019-08-16 14:45:00 来源: 字体大小: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 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651号)的有关要求,考虑到我省的实际情况和治理大气污染的实际需要,为鼓励秸秆初加工利用,禁止秸秆焚烧,原省物价局印发了《关于落实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电价政策的通知》(吉省价格﹝2016﹞79号),一是明确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执行政策;二是对符合条件的秸秆捡拾、打捆、切割、粉碎、压块等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降低秸秆初加工企业运营成本。三是要求省级电网企业要认真执行上述电价政策。

  通过上述价格政策大力促进了秸秆综合利用。每年“农林生物质发电”和“秸秆加工”可消纳秸秆1620万吨(占总量的40.5%),可为农民创收5.75亿元。同时对节能减排起到积极作用,每年节约810万吨标煤、减排二氧化碳2916万吨。秸秆初加工年用电量约为3.3亿千瓦时,秸秆初加工用户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每年可节约用电成本1.07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