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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06-18 13:46:00 来源: 字体大小:

  项目基本情况: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110MW超高温亚临界发电、2×15000m3/h制氧、年产120万吨炼焦等3个项目(项目代码分别为:2020-220421-44-02-002045、2019-220421-31-03-012943、2018-2204210-25-03-100999)位于辽源市东丰县横道河镇。110MW超高温亚临界发电项目,新建330吨/日超高温亚临界煤气炉1台、110MW发电机组1个,同步配套烟气净化工艺系统。2×15000m3/h制氧项目,新建15000m3/h制氧装置2套,配套相关附属设施。年产120万吨炼焦项目,新建QQZ2015-III型焦炉、焦炉余热锅炉、汽轮机等热力系统,配套废气余热锅炉、干熄焦余热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组等附属设施。 

  项目建设单位:吉林省鑫达钢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421668752720E)(辽源市东丰县横道河镇)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5月28日,东丰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110MW超高温亚临界发电3个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确认3个项目已开工建设。东丰县发展改革局向我委上报了《关于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110MW超高温亚临界发电项目、2×15000m3/h制氧项目、年产120万吨炼焦项目现场核实情况的报告》,明确110MW超高温亚临界发电项目和年产120万吨炼焦项目一期已进入设备调试消缺阶段、2×15000m3/h制氧项目已完成主体工程和设备安装。经核实,你单位未取得节能审查即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规定。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规定,依据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责令你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在本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节能审查相关手续办理工作。 

  2、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第十《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修订版)》(吉发改环资2019677号)第十条规定,将项目违法违规信息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向社会公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属地法院提起诉讼。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6月17日 

    

处罚1号.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