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基本情况:吉林石化公司炼油厂汽油国VI质量升级35万吨/年烷基化装置项目和吉林石化公司50万吨/年航煤装置项目位于吉林市龙潭区。吉林石化公司汽油国VI质量升级35万吨/年烷基化装置项目,新建35万吨/年烷基化装置1套;吉林石化公司50万吨/年航煤装置项目,新建25万吨/年航煤加氢装置2套。
项目建设单位:吉林石化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1717174219W)(吉林市龙潭区)
违法事实及证据:龙潭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确认2个项目已开工建设。吉林市发展改革委向我委上报了《关于吉林石化公司炼油厂汽油国VI质量升级烷基化等3个项目违规投产运行情况的报告》(吉市发改环资请〔2021〕40号),明确吉林石化公司炼油厂汽油国VI质量升级35万吨/年烷基化装置项目和吉林石化公司50万吨/年航煤装置项目已建成投产。经核实,你单位未取得节能审查即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规定。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规定,依据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责令你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在本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节能审查相关手续办理工作。
2、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第十四条及《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修订版)》(吉发改环资﹝2019﹞677号)第十七条规定,将该项目违法违规信息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向社会公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属地法院提起诉讼。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