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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06-25 15:15:00 来源: 字体大小:

   项目基本情况吉林紫瑞新材料有限公司1万吨/2-乙基蒽醌及10.8万吨含硫废液焚烧制酸联合装置项目(项目代码为:2017-220203-26-03-017291)位于吉林市龙潭区。吉林紫瑞新材料有限公司1万吨/2-乙基蒽醌及10.8万吨含硫废液焚烧制酸联合装置项目新建2-乙基蒽醌装置1套,含硫废液焚烧制酸联合装置1套。

  项目建设单位吉林紫瑞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1MA14UDJW44)(吉林市龙潭区) 

  违法事实及证据:龙潭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吉林紫瑞新材料有限公司1万吨/2-乙基蒽醌及10.8万吨含硫废液焚烧制酸联合装置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确认项目已开工建设。吉林市发展改革委向我委上报了《关于吉林石化公司炼油厂汽油国VI质量升级烷基化等3个项目违规投产运行情况的报告》(吉市发改环资请〔202140号),明确1万吨/2-乙基蒽醌及10.8万吨含硫废液焚烧制酸联合装置项目已建成投产。经核实,你单位未取得节能审查即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规定。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规定,依据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责令你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在本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节能审查相关手续办理工作。 

  2、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第十四条及《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修订版)》(吉发改环资2019677号)第十七条规定,将该项目违法违规信息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向社会公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属地法院提起诉讼。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2021624 

    

处罚3号.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