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备案创业投资企业:
为确保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并在全面、准确了解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总体状况特别是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及其经济社会贡献情况的基础上,及时完善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委将于9月5日(具体要求另行通知)委托长春市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对我省备案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工作,现转发国家《通知》,并就做好2019年度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工作要求如下:
一、年度检查内容
详见国家《通知》(附件)。
二、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
备案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年度工作财务报告、年度业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其中,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能够准确陈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资产负债和投资收益等情况。年度业务报告能够准确陈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历史沿革、组织管理结构、资本资产状况、投资运作及典型投资案例等情况。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下列能够简要反映截止到上年末全年业务情况和经济社会贡献情况的相关表格:
(1)《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实行委托管理的,还应当填写《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基本情况表》)
(2)《创业投资企业高管人员情况表》(实行委托管理的,还应填写《创业投资管理企业高管人员情况表》)
(3)《创业投资企业资本来源情况表》
(4)《创业投资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表》
(5)《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情况表》
(6)《创业投资企业股本退出情况表》
(7)《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收益与应纳税所得抵扣情况表》
(8)《被投企业经济社会贡献情况表》
(9)《创业投资企业经济社会贡献情况汇总表》
(10)创投企业未参与非法集资、二级市场投资和债券投资等违规行为的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以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的披露报告。
(11)年度工作财务报告、年度业务报告。其中,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对上述表格中涉及投资情况的,应提供相关法律文件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三、税收政策
(一)申请条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符合《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以下简称财税55号文)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以下简称财税8号文)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规范,并按照《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并通过年检。
(二)检查内容
省发改委对创业投资企业及所投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1.适合财税55号文
(1)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否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
(2)是否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3)是否符合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4)创业投资企业是否规范运作,包括最近一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未被立案调查、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等。
2.适用财税8号文
创业投资企业是否规范运作,包括最近一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未被立案调查、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等。
(三)申请流程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自行比对是否符合税收政策的各项条件。创业投资企业符合相应条件的,管理人应当通过创业投资备案管理系统“创投税收优惠”模块提出申请,并签署信用承诺书。省发改委对创投企业及其所投项目进行核查。国家发改委对创业投资企业运作情况及享受税收政策资格情况进行抽查,对不遵守信用承诺、提供虚假材料、违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
四、要求
请各创投企业于2019年9月2日下班前,将年检材料扫描件发送到指定邮箱(纸质版按照以往要求带到年检评审会现场)。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永军
联系电话:0431-88905525 传真:88906517
邮箱:1308940058@qq.com
特此通知。
附件:
1.《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201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