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发改环资[2019]677号
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长春新区发改工信局:
《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修订版)》已经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2017年6月16日印发的《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吉发改环资〔2017〕502号)同时废止。
附件: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修订版)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201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