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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0-03-24 15:52:00 来源: 字体大小:

各市(州)县(市)发展改革委(局)、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省级有关企业: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20〕29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提出有关要求。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充分认识本次改革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及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我省企业债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债券发行全面施行注册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为企业债券的法定注册机关,发行企业债券应当依法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注册。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企业债券的受理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为企业债券的审核机构。根据注册制,企业债券发行人直接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相关机构依规定完成受理、审核,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在规定时限内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准确把握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通知》总体明确了企业债券发行条件: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应当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鼓励发行企业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建设。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积极做好《通知》的宣传工作,使企业及时了解和正确把握国家有关政策及要求,积极引导企业加大企业债券申报发行力度,进一步扩大企业债券规模,着力提升企业债券对实体经济、重大项目的服务能力。

  三、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确立信息披露为中心的企业债券注册制监管理念,并明确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中介机构应对债券发行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协助做好信息披露等工作。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发行人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指定的渠道披露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企业债券监督管理

  按照注册制改革的需要,取消企业债券申报中的省级转报环节。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省发展改革委将按要求出具专项意见。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发挥属地管理优势,通过项目筛查、风险排查、监督检查等方式,继续做好区域内企业债券监管工作,切实防范化解企业债券领域风险。

  省发展改革委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