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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4-22 16:27:00 来源: 字体大小:

 

  吉发改价调联〔2020247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经济发展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统计局各市(州)调查队: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4月8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876号)要求,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将落实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扩大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 

  2020年3月至6月期间,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纳入联动机制保障范围。 

  二、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2020年3月至6月期间,按照“城乡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测算补贴标准,并以此标准为基础提高1倍。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城市孤儿、城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市(州)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市(州)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2; 

  (二)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孤儿、农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市(州)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市(州)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2。 

  长白山管委会参照周边地区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计算。 

  三、明确增支资金渠道 

  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提高补贴标准1倍部分的增支资金和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的增支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补助60%,其余增支资金,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吉政明电201616号)规定渠道解决,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的增支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底线思维,抓紧组织落实相关措施,切实将价格补贴联动机制落到实处,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一)加强资金保障。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落实资金保障责任,按规定及时做好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安排。 

  (二)提高发放时效。各级发改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加强配合,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会商、报审等各环节工作效率,尽可能缩短发放时间,务必做到在价格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将价格临时补贴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三)确保补贴对象全覆盖。严格对照有关规定要求,认真梳理价格临时补贴范围和对象。民政部门要组织好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价格临时补贴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发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组织好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 

  (四)及时提供价格指数数据支持。国家统计局各市(州)调查队在指数发布后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相关指数数据支持。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要及时统计发放情况,各地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时将发放情况报同级发改部门汇总。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发展改革委(局、经济发展局)每月6日前,将上月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综合调控处)。电子邮箱:gongx@jldrc.jl.gov.cn 

  特此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

                                               202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