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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收费政策强化行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8-06 09:55:00 来源: 字体大小:

各市)、县(市)发展改革委(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供电公司,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切实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部署要求,为确保降电价政策红利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有针对性的推进相关工作落实,现就转供电不合理加价行为规范要求和收费政策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 

  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大举措之一降低实体经济成本也是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减税降费重要抓手意义十分重大2018年以来国家密集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大专项督查和审计力度强力推动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努力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从去年督查的情况看,个别地区转供电环节加价问题落的不实、不深入。为此,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对此做过明确批示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加价行为各地各部门务必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端正工作态度强化责任担当以时不待我的紧迫感、使命感抓好清理规范工作精心组织排查整治行动全面掌握转供电环节难点、堵点问题及时建立工作台账限时限期对照整改保证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工作取得实效。确保转供电终端用户按照时间节点享受到2018-2019年六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共计0.1477元/千瓦时、2020年2月1日-12月31日非高耗能工商业用户电费减免5%以及国家后续出台的降价政策红利。 

  二、落实政策措施,推进规范收费行为 

  按照国家和省里出台的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文件精神,便于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在充分调研和研讨的基础上,参照外省经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 

  (一)转供电基本概念。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目前,转供电主体主要指公用电网未到达区域或电网企业未直供到户,由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小区物业、写字楼等在未违反与供电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的情况下,利用其自用配电设施供电的主体;转供电用户是指通过转供电主体的配电设施供电,未直接和电网企业发生供用电关系的终端用户,包括居民终端用户和工商业终端用户等。转供电主体和转供电用户作为转供电环节重要利益方,形成了供电和结算关系。 

  (二)对居民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按照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吉省价格〔2012〕157号)要求,对“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执行阶梯电价政策。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价按居民合表价格0.5424元/千瓦时收取严禁超标准收费或自行加价搭车收费”。 

  (三)对工商业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应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终端用户按月抄表算费的分表抄表时间、电费结算周期原则上应与总表电费结算周期保持一致并按以下方式结算电费 

  1.终端用户有条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对应终端用户电压等级峰谷分时目录销售电价执行鼓励具备条件的转供电主体为终端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能表峰谷分时电能表及安装费用由转供电主体承担 

  2.终端用户暂无条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转供电企业按照如下电费结算方式收取: 

  向转供电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目录电价+峰谷电价差额)×(1+线损率)×用户用电量×95%202021-1231日阶段性降低电费5%政策) 

  目录电价按我省公布的现行目录电价执行。 

  峰谷电价差额按转供电主体每月向供电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中一般工商业电费对应电量的平均每度购电价格-终端用户目录电价计取平均每度购电价格=供电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一般工商业电费总额税价合计金额)÷对应电量 

  线损是指转供电过程中由于线路传输产生损耗,导致转供电主体售电量小于购电量而造成的损失。 

  线损率是指售电量与购电量的比值,其公式为:(购电量-售电量)/购电量×100%。线损率由转供电主体根据每月线损情况进行据实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转供电主体实际损耗率高于10%的由转供电主体承担,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 

  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除峰谷电价差额和线损可随电费一并收取,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与电量相挂钩其他费用。 

   (四)终端用户采用预购电卡表(或网络表)的按该转供电 

  主体上月实际向电网购电平均价格(计算公式同上)为标准 

  算终端用户预购电量终端用户预购电量=终端用户预购电费÷转供电主体上月实际购电平均价格转供电主体不得强制限定最低或最高购电金额电量)。 

  (五)转供电主体经营者自有、经营性设施用电费用应由转供电主体自主承担运行服务费用含公共照明、绿化、景观、电梯、中央空调等公用设施用电应通过租金、物业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严禁单独收取上述费用或与电量挂钩捆绑收取 

  (六)转供电主体应在每月结算电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全体终端用户公示其上月缴纳电费的凭证复印件及峰平谷电量电价、电费总金额、平均电价水平、损耗率、实际损耗费用等信息接受全体终端用户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 

  三、突出重点,严格执法见效 

  (一)进一步加强底数排查。供电企业进一步配合发改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发挥业务优势摸清本辖区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底数,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市场监管部门要对转供电企业建立工作台账和问题清单,实行限时销号管理。 

  严格执法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采取得力措施坚决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对不及时传导降价政策违规乱加价、多收电费等问题要严肃依法查处限时清退多收电费情节严重的依法从重处罚典型案例要第一时间公开曝光形成震慑效应要将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转供电主体失信信息纳入吉林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向各有关部门推送实施联合惩戒各地供电企业要协助终端用户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情况提供相关佐证资料 

  四、加快转供电环节设施改造 

  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注度大、矛盾问题多需要加强相关设施配套改造,统筹治本与治标推进综合施策 

  住建部门要加大行业指导力度严格执行新建住宅小区供电标准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含具有独立产权的物业底商下同)要严格依据居民住宅小区电力配置规范》(GB/T 360402018建设电力配套设施认真做好项目建设电气设计工作严格竣工验收为抄表到户创造条件从源头把控有效解决不合理加价问题。供电企业要严格按照一户一表方式答复供电方案对住宅小区电气设计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以及“一户一表”要求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一律不以合表方式答复方案 

  (二)对于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转供电主体,实施“一户一表”改造,无偿移交供电设施后,由供电企业抄表到户。 

  (三)加强转供电业务指导。供电企业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提高服务意识,靠前指导、无缝对接。对于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转供电主体,根据其实际需求,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供电业务指导、人员培训,提高转供电主体内部管理水平和供电服务质量,推动转供电环节服务更标准、收费更规范、用电更明白。 

  (四)积极推广“转供电费码”。供电企业要负责做好“网上国网”APP推广工作,引导终端用户申领“转供电费码”,尽快实现“一企(户)一码”,确保转供电主体、终端用户及时全面了解电价优惠及转供电加价清理政策。加快实现“转供电费码”功能迭代升级。 

  五、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舆论导向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主动发声积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住建部门、供电企业,通过电视广播、新媒体等多种媒介广泛宣传政策措施形成鲜明的舆论导向保证所有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应知尽知、不留盲点构建政策落地“最先一公里”。供电企业要充分发挥行业优势继续采取上门派发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政策告知单等方式实地实时宣传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转供电主体要落实好转供电环节收费及有关政策公示制度全面系统告知终端用户实行“阳光收费”鼓励终端用户通过“12315”热线投诉举报转供电主体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六、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 

  各地要认真研究建立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协调领导机制,健全组织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作,扎实有序推进清理规范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宣传解释转供电有关政策措施,积极配合开展检查督导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转供电环节收费执法检查,清理规范收费行为;住建部门负责电气设计指导和竣工验收监督管理。供电企业负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整治工作。配合摸清转供电主体底数和辖区内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电力用户数,协助推进改造力度,尽快实现直接供电。积极推广网上国网APP的“转供电费码”功能,为客户提供电价政策落实情况的查询工具,评估转供电主体对终端用户电价的加价水平,为转供电环节加价治理提供技术支持。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省里之前印发的文件要求,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狠抓措施落实确保降政策红利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本通知自202091日起试行,之前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市场监管  吉林省住建厅

  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  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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