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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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改革委行政执法“四张清单”
时间:2020-10-23 14:46:00 来源: 字体大小: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公章)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行为和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省、市(州)、县(市)发展改革委(局) 

对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行为,能够按照有关部门整改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的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673号)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公章)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2 

对企业未按规定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省、市(州)、县(市)发展改革委(局) 

企业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管理的,但能够按照有关部门整改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的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673号)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公章)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3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省、市(州)、县(市)发展改革委(局) 

对未造成影响或造成轻微影响的,且能够按照有关部门整改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的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673号)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公章)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备注 

4 

通过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人为降低能源消耗数据,不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发展改革委、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长春新区发改工信局,梅河口市发展改革局 

未出现通过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人为降低能源消耗数据,不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第十三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公章)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备注 

5 

对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或未落实节能报告和节能审查意见,或通过节能审查后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发展改革委、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长春新区发改工信局,梅河口市发展改革局 

未出现对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或未落实节能报告和节能审查意见,或通过节能审查后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第十三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