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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2021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的通知
时间:2021-03-02 13:53:00 来源: 字体大小: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双阳区、九台区、江源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42号)要求,结合2016-2020年全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展情况提出2021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计划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改革工作任务 

  (一)改革范围。改革范围原则上应覆盖中国水利统计年鉴公布的全部有效灌溉面积。我省2021年改革范围按照2018年有效灌溉面积确定,后续年度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更新情况动态调整。对于有效灌溉面积因土地利用方式改变、种植结构调整而实际上已不再实施灌溉的,可以不纳入改革范围,但改革范围不得小于后续年度本地上报的有效灌溉面积(以中国水利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二)改革目标。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以及工程类型,明确我省改革目标:农田水利工程状况良好,工程良性管护机制总体完备;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有保障;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建立,总体不增加农民负担。 

  根据改革目标明确验收标准,我省验收办法对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42号)有关规定制定,具体验收办法另行通知。 

  (三)改革内容。一是完善配套供水计量设施,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和田间工程分界点以上配套计量设施,小型灌区、井灌区结合实际情况配套实用易行的计量设施;二是建立农业水权制度,落实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加强用水管理;三是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加强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监管,加强水费计收与使用管理;四是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指导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和节水农业发展,推广农业节水技术;五是探索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方式,指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和发展,推进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明确工程产权和管护主体;六是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七是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部署2021年改革任务 

  2021年,计划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面积79万亩。 

  (一)加快配套大中型灌区供水计量设施 

  按照《国家节水行动方案》的要求,2022年底要完成大中型灌区干支渠以上量测水设施建设。2021年,全省各地要充分利用大中型灌区现代化改造资金、中央和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开展大中型灌区干支渠计量设施配套建设,计划用2年时间完成我省大中型灌区支渠以上计量设施配套。 

  (二)进一步完善农业水权制度 

  进一步将农业用水总量指标分解到县级。在完成大型和重点中型灌区取水许可的基础上,2021年要全部完成一般中型灌区取水许可证发放。推动具备条件的灌区将农业水权进一步细化分解,为开展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提供依据。 

  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1.进一步摸底实行政府定价的灌区。各地要按照《吉林省定价目录》有关“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定价内容,认真梳理辖区内实行政府定价的国管灌区,完善《农业用水价格台账》(附件2),各地上报的国管大中型灌区,以中国水利统计年鉴为基础,除无实灌面积和统一国管单位的,要做到应报尽报。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利部门于2021年4月28日前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 

  2.合理调整国管灌区农业水价。按照本地《农业用水价格台账》中明确的国管灌区根据《吉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吉发改价格联字〔2006156号)、《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6310号)有关要求,严格实行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测算国管灌区农业用水成本,按照成本监审结果合理制定和调整农业水价,将国管灌区农业水价调整至不低于工程运行维护成本。对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的灌区,对外公布分步调价计划。调查非政府定价的小型灌区和井灌区的农业水价、运行维护成本。 

  (四)建立健全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在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具体补贴对象、方式、环节、标准、程序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由各地自行确定。各地要逐步建立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根据节水量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提高用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 

  各市县要积极统筹各类农业奖补资金及当地财政安排的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调水费用补助、高扬程抽水电费补贴等,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 

  (五)进一步完善改革台账 

  各地要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2019〕436号)有关要求,填报《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市县级台账》,于6月15日前和12月15日前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以下简称“省级四部门”),改革范围总面积不得低于当地有效灌溉面积。 

  (六)率先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 

  11个试点改革县、9处大型灌区、“十三五”期间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2018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吉水农水联〔2018〕186号)“改革实施步骤”确定的改革范围,务必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改革任务。 

  三、有关要求 

  (一)明确本地改革任务目标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明确的改革范围和改革内容,结合当地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本地改革任务目标,倒排时间表和分步实施计划,确保2025年底前实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目标。未制定实施方案的市县,务必于今年6月底前出台,已制定方案改革范围小于2018年有效灌溉面积的市县,要重新调整改革实施方案,确保改革范围覆盖中国水利统计年鉴公布的全部有效灌溉面积 

  (二)完善改革工作绩效评价制度 

  2021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不再单独进行评价,统一并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各地要严格按照2021年度工作任务要求开展工作,保证各项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省级四部门将定期汇总各地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对改革工作推进不力的市县和灌区,进行通报或约谈,并适时将相关结果上报省政府。 

  建立资金分配挂钩激励机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省级资金分配挂钩激励机制,中央和省级安排的有关涉农、涉水资金与各地改革成效挂钩,省级相关部门在分配有关资金时,将进一步向改革成效好的地区倾斜。 

  (四)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 

  组织全省价格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等,加强对国家和省改革政策宣传和解读,提高各地对改革的认识和理解,指导各地更好地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水利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202132 

计划附件1(1).xls
计划附件2(1).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