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厅《关于重新核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吉财会函〔2021〕355号)收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要求,根据成本监审结果,在综合考虑考试工作开展情况的基础上,现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同意将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共1科)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科60元。其中考务费标准不变,每人每科15元,向考生收取后上缴国家财政部;考试费调整为每人每科45元,用于考生的组织报名、租用考场、聘请监考老师等费用,不得挪作它用。
二、相关要求
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国库。
三、执行期限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期满后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执行期满前3个月告知我委,并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