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梅河口市发展改革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巩固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成果,推进钢铁产业结构调整,推动钢铁行业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的意见》要求,结合我省钢铁行业实际,现就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钢铁冶炼项目备案工作
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以下简称国发6号文件)明确要求“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各地务必高度重视,令行禁止,抓紧抓实抓细项目备案各环节工作,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严格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
钢铁冶炼项目备案前,必须严格按照《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21〕46号)要求,完成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的公示、公告,并提供完成产能置换公告的证明材料。钢铁冶炼项目备案时,备案产能以产能置换公告方案确定的产能为准。
钢铁冶炼项目备案前,必须经省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开展专项论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外部条件进行论证评估,防止盲目投资和无序建设。经专项论证却有必要建设的钢铁冶炼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予以备案。
三、规范钢铁冶炼项目建设
建设钢铁冶炼项目须满足钢铁行业先进工艺装备水平和领先指标要求,实现绿色化、智能化发展。采用的冶炼装备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钢铁冶炼相关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污染物排放应达到超低排放要求,能效水平必须达到标杆水平及以上。
鼓励钢铁冶炼项目建设依托具备条件的现有钢铁冶炼生产厂区集聚发展,在现有厂区建设钢铁冶炼项目没有粗钢产能建设规模限制要求。
对确有必要新选址(指不能与现有生产厂区共用公辅设施,下同)建设的钢铁冶炼项目粗钢产能规模要求如下:采用高炉-转炉长流程工艺(或高炉-转炉长流程与电弧炉短流程相结合工艺)的不低于1000万吨/年(不得分期建设),采用电弧炉短流程工艺的不低于200万吨/年(不得分期建设;项目建成后,拟于厂区新建高炉-转炉长流程的,须执行新选址建设的有关规定)。
以上所述项目需一次性履行产能置换手续。
四、钢铁冶炼装备及产能要求
新建钢铁冶炼项目单系列冶炼装备规格及产能规模必须符合以下要求:炼钢用生铁高炉有效容积1200立方米以上,产能113万吨/年以上;炼钢转炉公称容量100吨以上,产能115万吨/年以上;电弧炉公称容量100吨以上,产能75万吨/年以上。
五、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钢铁冶炼节能降碳
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干意见》,严格执行《关于印发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吉发改产业联[2021]978号),按照《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要求,钢铁冶炼拟建、在建项目,要严格对照能效标杆水平建设实施,推动行业能效水平应提尽提。新建炼钢用生铁高炉,单位产品工序能耗达到361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上;新建炼钢转炉,单位产品工序能耗达到-30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上;新建电弧炉冶炼,单位产品工序能耗达到61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上(电弧炉冶炼全不锈钢,单位产品工序能耗提高10%)。
对能效低于行业基准水平的存量项目,引导企业有序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提高生产运行能效,坚决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落后工艺、落后产品,加强绿色低碳工艺技术装备推广应用。
鼓励钢铁冶炼全流程系统优化,工艺技术装备采用钢铁工序间衔接匹配的界面技术、钢铁制造流程能量流网络的集成及优化技术、全流程多介质能量流网络动态仿真平台等,等离子炉冶炼技术、连铸连破技术及能源管控一体化技术等,炼焦工序高效蒸馏、热泵等先进节能工艺技术及精准加热自动控制技术,钢铁冶炼工序高炉炉顶均压煤气回收技术、高炉大比例球团矿冶炼技术等。
鼓励钢铁冶炼资源循环利用,工艺技术装备采用转炉烟气中低温段余热回收技术、冶金工业尾气制乙醇技术及装置、冶金渣余热高效回收及综合利用技术、余热梯级综合利用技术等。
鼓励短流程炼钢,工艺技术装备采用新一代绿色节能环保型电炉冶炼技术装备、废钢熔炼及智能化控制装置等。
六、加强钢铁项目备案事中事后监管
各地区要制定加强已备案钢铁项目管理的具体措施,并及时跟踪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同时建立本地区备案钢铁项目动态管理台账,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在项目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各地区要责成有关方面立即整改,并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置。省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督导检查、举报线索核查等工作,严肃查处钢铁冶炼项目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影响恶劣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
省发展改革委
202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