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我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收费备案有关问题的请示》(长发改收费〔2022〕142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24号)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同意对长春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和进场交易车辆展位费不再实行备案管理。
二、长春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相关收费,继续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市场调节价,并按规定明码标价,注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收管字〔2008〕39号)同时废止。
省发展改革委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