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建委(住建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规划资源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发展改革局(能源局)、财政局、规划资源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城管局(大队),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116号)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我省用电营商环境,减轻全社会电力接入环节负担,现就全省电力接入工程分担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供电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电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不包括用电用户超标准报装或个性化需求等情况。
二、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地块相关的供电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供电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
三、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供电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电企业负担。
四、除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供电配套基础设施外,各电压等级用户电力接入工程,供电企业承担电气工程投资,属地政府负责其它土建基础设施建设。
五、供电企业因供电投资界面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的新增投资,计入输配电成本,并通过输配电价回收。
六、本《通知》适用于吉林省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各地可区分存量项目和新建项目,2021年3月1日及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按通知规定执行;2021年3月1日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项目,仍按照原有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七、各地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供电行业收费的重要性,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进行汇报,并制定地方操作细则,明确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模式,组织好资金申请和拨付等事项,2022年10月1日将落实情况形成报告,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八、各地及供电企业要加强用电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电力接入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等管理,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建立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对减轻用户负担的重要作用,加强政策解读,总结推广经验,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吉林省能源局
202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