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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及相关事宜的通知
时间:2022-10-13 16:07:00 来源: 字体大小: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商请给予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相关工作支持的函》(吉建联发〔202237号)收悉,为保障我省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工作顺利开展,经认真研究,现就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考试组织部门和考试科目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规〔20213号)的相关要求,将考试组织部门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整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同时,将考试科目调整为: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 

  二、明确考试收费标准 

  鉴于该项考试工作,一直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改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考试后,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考试中心协助开展相关考试工作,且考试科目的调整不涉及考试方式和考试时间的变化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继续按照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考试时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客观题考试科目: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每人每科80元(含上缴国家考务费15元)。 

  2.主观题考试科目: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每人每科84元(含上缴国家考务费19元)。 

  三、相关要求 

  执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该项收费统一使用财政票据,收入全额缴入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03043310考试考务费科目中,其中,考务费(客观题考试科目15元部分和主观题考试科目19元部分)全额缴入中央国库,考试费(客观题考试科目65元部分和主观题考试科目65元部分)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四、执行期限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期满后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执行期满前3个月告知我委,并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2022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