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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2-09-30 16:08:00 来源: 字体大小:

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市场主体: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等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我省电价市场化改革,保障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平稳运行,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范围 

  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后,10千伏及以上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下同),暂无法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可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鼓励其他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不断缩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范围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又退出的用户,可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关系变更 

  由电网企业代理的工商业用户,可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与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关系相应终止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办理退市转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吉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应于每月25日前将用户变更信息告知电网企业。 

  三、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行为 

  电网企业要按要求规范代理购电方式流程,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代理购电机制执行情况,做好信息公开、电费结算等工作,应按月向我委以书面形式报备代理购电价格测算及有关政策落实情况,履行报备程序后及时向社会公示代理购电价格。 

  (一)为促进电力市场规范平稳运行,电网企业要统筹做好各类电源的采购、匹配和结算工作,会同吉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做好与中长期交易、现货交易的有序衔接 

  (二)根据我省电价市场化改革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等有关情况电网企业可选择打捆”“分类的代理购电价格测算方式。 

  (三)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含新增线损损益),由电网企业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含直接交易用户)分摊或分享。代理购电价格预测值与实际值之间形成的偏差电费,由电网企业按月向代理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四)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交易合同期满后未签订新的交易合同的用户视为无正当理由退市,默认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高耗能企业用户(高耗能企业认定标准根据有关规定执行)购电价格均按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 

  (五)为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价格公平和均衡性,防范市场风险电网企业采购的省内优发电量和省外购电量在满足居民、农业及线损等保障性需求以外的富余电量,自本月测算次月代理购电价格起暂按我省当月或最近月份的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加权平均价格代理工商业用户传导和结算,由此产生的不平衡资金由电网企业单独归集、单独反映,后续按照有关办法规范使用。 

  (六)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由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当月或最近月份的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加权平均价格代为采购工商业用户电量,双方因价格机制变化所产生的新增损益按年进行清算。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基于之前内部结算电价政策,在原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省内燃煤基准电价上下浮动20%的比例水平,合理确定工商业内部结算价格。 

  (七)电网企业应通过营业场所、手机APP、供电服务热线等多种渠道,开展政策宣传,鼓励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及时公开代理购电相关信息,每月最后3日前通过营业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向社会发布代理工商业用户电价水平及构成、代理工商业用户电量和电价执行情况等信息。 

  (八)购售同期调整之日与上一个抄表例日电量电费追退、清算等参照最近一次公示的代理工商业用户价格执行。 

  通知2022920起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其规定执行。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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