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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农业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继续执行学费标准的批复
时间:2023-01-12 15:40:00 来源: 字体大小:
吉林农业大学:

  你校关于申请学费标准继续执行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吉林省高等学校招生收费等问题的若干规定》(吉教计字〔200068号)、《关于加快发展吉林特色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吉发〔201422号)相关规定,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结合成本调查结果和学校实际情况吉林农业大学申请继续执行原学费标准予以批复,具体见附件。 

  学费标准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年预收。有效期结束前6个月内需重新申请核定收费标准 

  你们要落实好《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吉省价收〔201554)文件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做好收费公示。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履行职能的需要予以核拨。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  

                                2023111 

吉发改价调联〔2023〕29号附件.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