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双阳区、九台区、江源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42号)要求,提出2023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计划如下。
一、部署2023年改革任务
(一)2023年计划新增改革实施面积
2023年各地新增改革实施面积不得低于本地有效灌溉面积30%,全省新增改革实施面积力争达到600万亩以上。对于有效灌溉面积因土地利用方式改变、种植结构调整而实际上已不再实施灌溉的,可不纳入改革范围,但改革范围不得小于后续年度本地上报的有效灌溉面积(以中国水利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二)积极开展各项改革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对于改革实施方案低于本地有效灌溉面积的,要重新编制本地改革实施方案,调整改革实施范围,明确各年度新增改革实施面积和完成验收面积,合理安排改革进度并积极开展2021年底前应完成的改革任务,巩固完善2022年本地新增的改革任务,确保各项重点改革任务落地见效,2025年以前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三)继续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各地要按照新版《吉林省定价目录》(吉发改价调〔2022〕771号)有关“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明确的定价内容,会同有关部门梳理本地大中型灌区、小型灌区、井灌区等灌区农业用水价格情况。在全省109处国管大中型灌区用水价格已调整至不低于农业用水成本的基础上,针对其他实行政府定价的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应在6月30日前完成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并于12月31日前完成定价工作。调查不在政府定价范围内的井灌区等平均运行维护成本,指导有关管水单位与用水户通过协商确定供用水价格,或可参照“以电折水”等形式收取水费。
(四)进一步健全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发挥好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支持作用,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将各地是否按要求使用资金支持改革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评价结果在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时予以体现。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加大改革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区要将奖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五)持续优化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
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大中型灌区要在实现产权分界点计量供水,按照与当地财力相匹配的原则配备计量设施,为按水量计收水费创造条件。研究解决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面临的突出问题,引导协会规范发展,切实发挥作用。因地制宜创新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模式,压实管护责任、降低管护成本、提升管护水平。各地政府要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
(六)不断强化用水管理机制
严格落实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将用水总量逐级细化分解,明确水权,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快推动农业水权交易,积极探索跨行业转让,最大限度发挥水资源价值。大力推广管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和水肥一体化等农业节水技术,实现设施节水、技术节水与管理节水的有机协同。
二、有关要求
(一)统筹推进改革
各地新增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项目,要同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坚持工程建设与机制建立并重,统筹推进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用水管理机制协同落地。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要安装用水计量设施,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二)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2023年度绩效评价指标与2022年保持一致,包括累计实施面积和当年改革实施面积、供水计量设施配套、农业用水总量控制、田间工程管护、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6项重点内容,评价结果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各地要按照上述两项考核的规定,认真开展自评并准备佐证材料。对于改革进度滞后、问题突出的市县,将通过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下发“一地一单”向市县政府通报。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水利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