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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吉林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时间:2023-02-06 15:20:00 来源: 字体大小: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 

  为保护和恢复草原植被,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吉林省草原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充分考虑我省畜牧业健康发展和草原生态恢复关系的基础上,根据成本调查结果和征收、使用情况,经研究,决定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草原植被恢复费收取对象及范围 

  1.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报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2.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二、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 

  1.类自然保护区每平方米收取4.50元。 

  2.天然草原(含其他草地)每平方米收取2.70元。 

  3.人工草地每平方米收取5.40元。 

  三、草原植被恢复费的管理 

  1.草原植被恢复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使用《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由税务部门按照省与所在地市县2:8的比例缴入国库。 

  2.相关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多收、减收、缓收、停收或者侵占、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并自觉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收费期限 

  通知自202311日起执行,执行期3。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执行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按照有关程序重新收费标准。《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吉林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收〔2020428)同时废止。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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