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首 页 通知公告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
时间:2020-03-04 10:53:00 来源: 字体大小:

吉办发[2020]5号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长白山开发区、长春新区,扩权强县试点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举措》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3日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举措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三保一统筹”的部署,加快推动企业复产复工,促进服务业健康发展,建立与疫情防控相适应的经济社会运行秩序,提出如下政策举措: 

  1.积极帮助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各地要分类制定重点行业企业疫情防控指南,指导监督企业落实各项精准防控措施,帮助企业解决口罩、测温仪、消毒液等重点防疫物资供应 

  2.有序推动企业复工推动非人员聚集性的研发设计、信息服务、检测服务、对外贸易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全面复工;支持理发、家政等便民服务单位尽快复工;推动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居民生活服务单位有序复工,支持大型商场全面复工;室外公园、旅游滑雪场类型景区、度假区先行对本地人员开放 

  3.加大税收减免力度。全面落实国家税收扶持政策,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服务业市场主体,由企业提出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 

  4.减缴纳保和医保费。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对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统筹地区的中小微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从2月至6月共5个月。已出台的医疗保险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 

  5.适度减免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至3个月的租金;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延迟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6.延期缴纳水电气费对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电气费的服务业企业,可向水电气供应企业申请办理延期缴纳费用,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缴费期间不得断供且不收取滞纳金。取消“暂停用电不得少于15天”等限制,实行 “先办理,后补材料”服务,随时根据企业需求及时受理。对需要办理暂停、减容、恢复等用电业务,取消 “5个工作日申请”等限制,当日受理,次日办结(含节假日)。 

  7.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房地产企业无法按约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经申请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履行相关约定义务,不收取滞纳金,不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企业可凭土地成交确认书等证明文件先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延期收缴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无法按时缴存的,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 

  9.延期收缴企业相关费用。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对受疫情影响经营比较困难的房地产、建筑业企业,允许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机构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各类保证金。 

  10.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预售资金监管最高监管比例不超过应监管额度的5%。允许企业采取保函的形式替代预售监管现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完成投资按照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计算。 

  11.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疫情防控期间,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领取失业保险金,执行期限至疫情结束。 

  12.强化信贷供给。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会展服务、对外贸易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复工复产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加强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信贷支持,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 

  13.优化信贷服务支持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满足疫情防控有关行业融资需求,对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及企业在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开通信贷审批绿色通道、预留专项信贷规模,以保证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账。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通过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等措施进行纾困帮扶。 

  14.加大保险担保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等方式,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渡过暂时难关。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加强与银行机构合作,针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和疫情防控行业定制担保产品,对因疫情暂遇困难的服务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抵质押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率。对暂停出境业务的旅行社,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 

  15.落实财政扶持政策。利用好现有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餐饮业数字化转型、地方品牌培育、餐饮集聚区打造等支持力度。对为承租企业减免租金、物业费用的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商业综合体、餐饮街区、商务楼宇、物流园区、出口基地等各类服务业集聚载体2020年新增贷款给予贴息。 

  16.支持重点商贸餐饮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对一季度零售额增量超过3000万元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0万元。对2019年零售额亿元以上,且2020年一季度同比增量达到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汽车销售企业,每户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20万元;2020年一季度零售额同比增量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每户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30万元。对一季度零售额增幅达到20%以上、增量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限额以上餐饮企业,按增量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17.冰雪旅游景区给予补助对2019-2020年雪季运营的旅游滑雪场,截至2020年1月23日,按已接待滑雪人次给予资金补助。接待30万人次以上,一次性补助200万元;接待10万人次以上,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接待5万人次以上,一次性补助30万元;接待1万人次以上,一次性补助15万元。对2019-2020年雪季运营的除旅游滑雪场外的A级景区(不包括城市不收费公园类型景区)、温泉景区、度假区和已经认定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文旅综合体,截至2020年1月23日,按已接待旅游人次给予资金补助。接待10万人次以上,一次性补助80万元;接待5万人次以上,一次性补助20万元。 

  18.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在2020年3月5日前,暂退所有已依法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接受暂退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 

  19.加强交通运输保障。落实高速公路出入口货运车辆专用通道,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一律不得设置硬隔离,严格执行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安全有序实现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动脉通”和社区(农村)快递物流“静脉通”,确保人员及原料进得来、产品运得出、快递送得到。完善运输协调服务机制,加大跨省、跨市运输问题协调力度,加大货运物流企业恢复营业、防护用具、融资等支持力度。 

  20.组织保障企业用工。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企业优先服务,并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为重点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规定给予1-8万元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成规模、集中性返岗的劳动者,统一组织,科学合理选择交通工具,实施点对点、一站式输送服务 

  21.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疫情防控期间,采取“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模式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可将职业技能培训全部理论课程纳入线上培训内容,鼓励经培训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自有网站或第三方线上平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22.推行“共享用工”模式。引导因疫情影响暂时业务减少、员工富余的服务业企业,向有用工需求的其他企业协议调剂员工,让经过健康排查、检疫的员工加入临时用工队伍。对于疫情期间为其他企业转移商场、酒店、餐饮等服务行业员工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23.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2020年一季度进出口增幅超过3%的企业,给予年度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90%支持,对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上年有出口数据)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全额支持;参加年度境内外展会的前3个展位费给予全额资金扶持,第4个及以上展位费给予50%支持。统筹使用国家、省级相关资金,对于企业开拓我省30个重点国别市场,国际标准认证、知识产权申请、外贸品牌宣传和培育、国际物流等方面予以支持。 

  24.鼓励发展配餐服务。为避免人员密集就餐,落实防控措施,鼓励餐饮企业为全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提供集体用餐供配送服务保障,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搭建信息沟通服务平台,有效促进餐饮供需双方快速对接。机关事业单位食堂原则上应购买酒店、餐饮企业提供的分散供餐服务,食堂服务费或劳务费等服务费用的给付周期不超过1个月。 

  25.优化投资线上审批服务。充分发挥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鼓励有条件的服务行业对经营场所进行改造升级,地方政府提供规划、施工许可等政策支持,加强土地、融资等政策支持。 

  26.加大信用保障支持力度。对旅游、餐饮、商贸、家政、会展、对外贸易等服务业企业因疫情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行为,各主管部门可采用适当延长整改期、暂缓上报等措施,引导和帮助企业及时纠正和修复信用缺失,规避信用风险。对确因疫情影响的服务业企业未能及时还款的,经征信系统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 

  27.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支持省商业联合会、饭店餐饮烹饪、饮食文化、家庭服务、药品流通、美容美发、石油、摄影、汽车商务、会展、家电维修服务行业协会,为企业恢复经营开展指导服务帮助提供行业信息,广泛收集行业诉求,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协调解决问题,助力企业尽快实现全面复工。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发挥业务专长和行业示范引领作用,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做好所在行业的疫情防控和正常运行工作,坚决抵制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的行为。 

  28.支持发展新服务模式大力推进生活服务业数字化、传统批发零售企业数字化,积极培育在线诊疗、在线办公、在线教育培训、线上文化和旅游、跨境电商等新兴消费业态和消费热点,繁荣发展居家消费经济、宅经济。加快大力发展电商、直销、城市配送等业务,加强商品生产地与营销平台互动。大力发展网红经济。支持企业举办网络促销专项行动,鼓励省内大型汽车、家电实体经销企业采取与知名网络平台合作、自建网站展示的方式,开展“线上购车节”“家电节”等网上促销。 

  29.强化平台支撑和流通体系建设。推广应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及条形码等信息技术。强化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电商平台和社区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商贸企业利用APP、小程序等方式维护和拓展客户,鼓励发展平台经济、共享经济、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等新业态。大力发展农产品“生鲜电商+冷链宅配”、“中央厨房+食材冷链配送”等新模式完善产地预冷集配、低温加工仓储配送设施鼓励生鲜产品冷库与网销产品仓储网点建设,完善农村寄递服务。 

  30.建立困难企业帮扶机制。各地要积极协调解决服务业市场主体恢复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专题研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坚持“一业一策”精准扶持。切实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对确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履约相关合同的服务业企业,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一般适用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当事人应协商解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再顺延3个月,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强化动态监测、精准施策、分类指导,促进我省服务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