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发改价格联[2020]655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双阳区、九台区、江源区)、梅河口市发展改革委(局)、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
近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修正案》,将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由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价格管理属性,为更好地落实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适应《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的新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水超额累进加价由城镇供水企业负责征收,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同时提取一定比例(不得高于20%),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用水企业进行奖励,用于用水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不得用于供水企业日常开支或人员工资奖金等支出。
二、价格主管部门牵头做好制度建立工作,主要负责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等工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牵头抓好落实工作,主要负责计费周期确定、超定额用水核定、加价收入监管、制定征收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等工作,做到有制度、有落实、有监管。
各地要高度重视,继续按照《关于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吉省价格〔2018〕102号)各项要求,在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