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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民生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0-02-10 14:14:00 来源: 字体大小: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管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民生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一、出台的必要性及依据 

  (一)疫情发生以来,我省口罩等防疫用品市场供应紧张出现了不法商人哄抬价格、不执行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二)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价格监管,有利于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第八款“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给予额度不等的罚款,直至停业整顿等处罚 

  二、主要内容 

  一是2020125日我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应急响应起,至应急响应终止,对我省销售的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毒杀菌用品及相关医疗器械等医用商品和药品,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差价率控制措施,购销差价率不得超过25% 

  二是深入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及时开展提醒告诫工作,从严从快从重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畅通“12315”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群众价格举报投诉。 

  三是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密切关注粮油肉蛋奶等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对疫情防控用品实行每日市场调查巡视,及时发现并报告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 

  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处置群众价格举报投诉,从严从快从重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 

  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预警,落实应急价格监测制度实行日监测、日报告疫情防控用品实行每日市场调查巡视,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及时报告预警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民生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