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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规范民办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0-06-29 14:40:00 来源: 字体大小:

吉发改价调联[2020]48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展改革委(经济发展局)教育局(教育科技局)、市场监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各民办高等学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24号)《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发〔2018〕27号)精神,切实推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民办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以下简称“民办高校”)收费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民办高校学费标准自主确定民办高校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民办高校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学校办学特色、教学质量、办学成本、社会需求等情况,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学生资助水平、学生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经学校决策程序自主确定。民办高校应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保持一定时期内学费标准相稳定 

  非营利性办高校住宿费、考试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相关收费标准及行规范,仍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于进一步规范独立学院收费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28号)执行。 

  二、严格规范民办高校收费行为。民办高校要加强收费自律,建立完善的收费管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内部控制制度。学费按照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有在校学生的学费仍按入学时的标准执行。民办高校应在新生入学时与学生签订相关收(退)费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收(退)费条件和标准等。 

  三、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民办高校要通过公示栏、公示墙、学校官方网站等方式,长期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和收费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同时在招生简章和新生录取通知书中注明,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另行加收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当年收费标准公示后,不得随意变更。 

  四、做好学生奖励资助工作。民办高校要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五、加强教育收费监管。民办高校要切实落实教育收费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加强自身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建设,依法依规制定学费标准,合法合规地向学生收取费用,及时处理各种收费问题。发展改革、教育部门正确引导学校制定收费标准,促进学校觉规范收费行为,对因收费标准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过大而引起社会反映强烈的,及时提醒告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加强收费监管,乱收费串通涨价、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违法收费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对违规收费的学校,依据相关规定,经发展改革、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后,将其纳入失信主体黑名单。 

  本通知自2020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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