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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民办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0-06-29 14:44:00 来源: 字体大小:

  近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教育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印发了关于规范民办高等学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切实推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起草了《通知》。经过向全省民办高校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发〔2018〕27号)《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24号)等法律和政策制定。 

  二、《通知》主要内容 

  是放开民办高校学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民办高校自主确定。要求民办高校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保持一定时期内学费相对稳定。二是对民办高校收费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民办高校强收费自律,学费按照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有在校生仍执行入学时的收费标准至毕业。三是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求民办高校公示收费项目、标准等内容,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另行加收其他费用。当年收费标准公示后,不得随意变更。四是做好学生奖励资助。要求民办高校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五是加强教育收费监管。明确各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发展改革、教育部门正确引导学校制定费标准对因收费标准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过大而引起社会反映强烈的,及时提醒告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加强收费监管,严肃查处违法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三、出台意义 

  《通知》的出台,充分考虑了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现状,落实了吉发〔2016〕24号改革任务要求,对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规范收费管理、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