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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1-10-08 13:58:00 来源: 字体大小:
   按照省政府上报文件要求,现就《吉林省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以下简称《通知》),推动我省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按照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由省发改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按《通知》要求,代省政府提出实施办法。 

  二、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分为四个阶段:一是开展调研。我委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和研究机构,赴9个市、县,通过座谈、实地走访等形式开展调研,基本摸清我省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现状、存在问题,同步委托吉规公司开展吉林省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发展课题研究;二是收集资料。围绕国家《通知》,逐条梳理国家近年来出台的关于停车设施政策文件,整理其他省份已出台的相关办法;三是起草《办法》。在调研和课题研究成果基础上,学习借鉴国内其他省份先进经验,结合我省实际,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通知》要求,会同相关单位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四是修改完善。我委多次与省住建厅、自然资源厅和公安厅反复沟通协调并达成一致,两轮征求中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意见,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评审、风险评估、集体讨论、合法性审查等程序,最终形成《办法》(送审稿)。 

  三、《支持政策》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8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是总则,包括文件依据、适用范围、停车设施内涵、建设原则和各部门职能等内容。 

  第二到第六部分从规划、审批、建设、智能化提升、运营管理等5个方面明确了全省停车设施全流程管理体系。 

  一是明确各级规划主体及相关要求。省级规划由省住建厅组织编制,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各地方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二是厘清城市停车设施审批办法。政府性投资采取审批制,企业投资按照停车设施规模等条件采取核准或备案制; 

  三是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按照建筑类别、区位等因素差异,建立健全配建标准,并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建设。针对老旧小区、重点商圈,鼓励建设地下停车场、机械停车库等集约化设施; 

  四是鼓励智能化提升。鼓励停车设施智能化提升,建立停车设施信息平台,实现车位预约、电子支付等功能,按要求配建充电设施; 

  五是规范运营管理。确定社会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机关单位停车设施、路内停车设施的管理方式,进一步完善收费政策,提高管理水平。 

  第七部分是停车设施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停车设施监管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第八部分是附则。 

    

吉发改交运联〔2021〕688号 .doc
吉林省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办法(暂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