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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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2019年8月)
时间:2019-08-29 16:54:00 来源: 字体大小:

机关各处(室):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已经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2019年8月27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委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我委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发改委机关各处(室)依照法定职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依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委机关各处(室)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成立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省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委主要领导担任,其他委领导担任副组长。省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委办公室的委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委办公室主任和分管信息公开工作副主任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小组成员为委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协调机构,其日常工作由委办公室承担。

  第五条  委机关各处(室)应当确定一名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处(室)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依据《条例》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我委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七条  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三类。

  第八条  我委制作的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一)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或暂缓公开:

  (一)依照保密范围及定密工作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三)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四)依照有关规定,标识“内部资料”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五)需经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而未获批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六)属于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七)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条  第八条及第九条之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

  第十一条  委机关各处(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严格进行保密审查。认为应当补充定密的,由主办处(室)确定,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委定密责任人审核。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委机关各处(室)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在委机关发文稿纸中设置“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选项,信息公开选项作为发文必选项目,委机关各处(室)根据实际情况选定。省发改委与其他机关联合发文,由各联合发文机关提出定性的建议并由主办机关最后确定发文的公开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吉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二)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

  (三)国家和省内主要新闻媒体;

  (四)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设施;

  (五)省档案馆、图书馆;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其中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是我委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处(室)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记录、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处(室)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政府信息的产生时间;政府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签发时间为产生时间。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各信息拥有处室(指信息内容的业务主管处室)是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主体。主动公开程序:

  (一)我委发文主动公开程序

  文件主办处(室)在省发展改革委发文用纸上标注信息是否公开,按照发文流程履行审批程序后,交公开办统一公开。

  (二)其他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1.各信息拥有处室(指信息内容的业务主管处室)依照本办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相关规定,对本处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意见(包括公开内容、形式等),并填写《吉林省发改委门户网站信息报送办理单》(以下简称《报送办理单》);

  2.信息拥有处室负责人对需要公开的信息的内容、公开形式等进行审核后,在《报送办理单》上签注意见并签字;

  3.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处室分管领导同意后,统一报送公开办审核后,方可对外公开;对于公开重大敏感性信息,应报请委主要领导批准后,按照相应的方式公开;

  4.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审核手续的拟公开信息,公开办根据确定的公开形式及时公开;

  5.对需要公开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报请有关部门同意的,未经同意不得发布。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生变更的,信息原产生处(室)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政府信息按照主动公开的程序办理,同时应当注明变更前的信息名称。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失效的,信息原产生处(室)应当于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失效信息撤换。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办理程序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我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我委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九条  我委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为委公开办。委公开办根据申请信息的内容确定主办处(室),主办处(室)对申请内容进行研究并提出答复意见,涉及多个处(室)的,由主办处(室)汇总办理。经公开办起草正式公开答复书回复申请人。

  第二十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委公开办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要求的申请予以登记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经文件流转签送至主办处(室);

  (二)主办处(室)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对信息公开申请提出答复意见并填写《省发展改革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批报告单》,经主办处(室)负责人核签后送委公开办,重大依申请信息公开事项需报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公开办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三)委公开办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主办处(室)答复意见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经分管主办处(室)委领导和分管政府信息公开的委领导签发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寄送至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对我委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存在异议的,由主办处(室)负责解释。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法规处会同相关处(室)就申请人异议内容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主办处(室)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如该政府信息尚未主动公开,应在法定答复期限内先办理主动公开手续,再答复申请人。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经批准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经公开办同意后,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三)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我委没有制作或获取的,告知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我委不存在。

  (四)申请获取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我委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获取的信息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六)申请人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作区分处理的,主办处(室)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不公开的理由。

  (七)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由主办处(室)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但是主办处(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主办处(室)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

  (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主办处(室)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十)申请需要我委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委可以不予提供。

  (十一)同一申请人重复申请相同政府信息,我委已经做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十二)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委办公室定期对委机关各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并给予通报。

  第二十四条  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评议,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处室应当认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委公开办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不良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所在处室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我委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吉林省能源局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办理相关行政复议和应诉。

  第二十八条  委属事业单位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做好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依申请公开事项如涉及委内相关处(室)的,需会签相关处(室)。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11号修订)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