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发改委:
你委报来《延边州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准吉林天池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官地铁矿Ⅳ号矿组、东矿段Ⅶ号矿组地采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延州发改产业〔2020〕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更好的发挥资源优势,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促进就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同意建设官地铁矿Ⅳ号矿组、东矿段Ⅶ号矿组地采项目,项目代码为2019-222406-08-02-010693。项目单位为吉林天池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林省延边州和龙市西城镇甲山村。
三、项目主要建设采矿工程、采矿配套工程、矿机工程、电气工程、建筑工程、采暖工程、热力工程、给排水消防工程、总图工程及六大安全系统,购置设备306台(套)。矿山采矿规模为年采铁矿石63万吨,其中,Ⅳ号矿组年采铁矿石33万吨,矿山服务年限35年;东矿段Ⅶ号矿组深部年采铁矿石30万吨,矿山服务年限14年。
四、项目总投资13070.28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1972.7万元,流动资金588.53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解决。
五、请严格按照环评批复内容执行环境保护方案,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项目试生产批准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项目资源利用率、平均综合损失率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采用的开采设备和技术方案符合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要求。同时,资源开发方案符合改善资源环境及促进相关产业发展的政策要求。
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相关要求进行建设,确保生产安全。
六、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06795206167G)、《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2009-37号)、《土地使用证》(延州国用(2012)第240600237号、延州国用(2012)第240600268号、和国土用字〔2017〕第64号、延州国用(2014)240600026、延州国用(2014)第240600025号、延州国用(2012)240600254号)、《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天池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和龙市官地铁矿Ⅳ号矿组、东矿段Ⅶ号矿组地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吉环审字〔2019〕52号)、《和龙市人民政府天池矿业公司官地铁矿Ⅳ号矿组、东矿段Ⅶ号矿组地采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意见的函》(和政函〔2019〕94号)。
七、请你委接到核准批复后,加强监管,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按照项目核准的相关内容进行建设,督促项目单位通过吉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吉林天池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期,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报建手续,尽快落实项目建设条件,争取早日开工建设。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取得开工许可证、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于2年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项目在2年有效期内未取得开工许可证并实施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