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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中新吉林食品区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核准的批复

吉发改审批〔2020〕48号

时间:2020-03-31 16:52:00 来源: 字体大小:

吉林市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中新吉林食品区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核准的请示》(吉市发改能源请[2020]2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解决秸秆露天焚烧及小型燃煤锅炉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进生物质能清洁取暖,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吉林省“十三五”生物质发电规划》,同意建设中新吉林食品区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项目代码2020-220273-44-02-000394。 

  项目法人单位为吉林华信达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吉林市永吉县岔路河镇岔路河村。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新建1台130吨/小时高温高压水冷振动炉排锅炉,1台30兆瓦高温高压抽汽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同步配套建设烟气净化工艺系统 

  四、项目总投资34437万元,全部为企业自筹。吉林华信达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经营及贷款本息的偿还。 

  五、请项目法人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做好主、辅设备的招标和土建工程的招标工作,具体要求见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六、项目法人单位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尽快落实项目建设条件,争取早日开工建设。 

  七、项目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同时制度,切实落实各项环保措施。进一步优化项目设计,选用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节能管理制度,科学控制能源损失项目建设期间不得违规变更技术工艺、设备等项目建成后,按规定办理各项竣工验收手续。 

  八、省能源局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指导,确保项目安全稳定遵章守纪生产。吉林市发改委要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加强监管,督促项目法人单位严格按照相关部门批复内容和有关要求进行建设。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事中事后环境影响监管工作。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落实实施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依法合规建成投运。 

  九、该项目年消耗农作物秸秆约20万吨,项目投运后禁止掺烧煤炭。项目法人单位季度和年度向吉林市发改委报送该项目包括燃料、台账等在内的杜绝掺煤报告,经审核后作为电网企业向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发放国家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吉林市发改委负责对项目防治掺煤的日常监管,一经发现掺煤,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及时委和省能源局报告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 

  十、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永吉县人民政府2015年第3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吉国土资耕函[2015]544号)、关于中新吉林食品区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申请报告的评估报告》(长评咨字[2020]55号)等相关文件。 

  十一、有特殊情况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二、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法人单位须在2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项目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延期申请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2020年3月31日 

   

   

   

   

吉发改审批〔2020〕48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