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发展改革局:
报来《关于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2x15MW燃煤背压机组(公用)热电联产项目核准的请示》(珲发改字[2020]5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促进煤电优化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满足珲春边境合作区工业热负荷及周边商企、居民采暖热负荷需要,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吉林省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吉林省能源局关于做好工业园区类燃煤背压热电联产机组等容量替代项目建设的通知》(吉能电力[2020]76号),同意建设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2x15MW燃煤背压机组(公用)热电联产项目,项目代码2020-222472-44-02-007282。
项目法人单位为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新建1台150吨/小时+2台75吨/小时高温超高压循环流化床燃煤锅炉(其中1台75吨/小时锅炉备用),2台1.5万千瓦高温高压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同步配套建设烟气净化工艺系统等。
四、项目总投资38518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951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4.7%;其余29000万元为申请银行贷款,占项目总投资的75.3%。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经营及贷款本息的偿还。
五、请项目法人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做好主、辅设备的招标和土建工程的招标工作,具体要求见《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六、项目法人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须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尽快落实项目建设条件,争取早日开工建设。
七、项目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各项环保措施。进一步优化项目设计,选用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节能管理制度,科学控制能源损失。项目建设期间不得违规变更技术工艺、设备等。项目建成后,按规定办理各项竣工验收手续。
八、省能源局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指导,确保项目安全稳定遵章守纪生产;对该地区煤炭消费总量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关停相应替代机组。新建机组投产前如未关停相应等容量替代机组,电网公司不予并网,东北能源监管局依法不予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珲春市发改局要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加强监管,督促项目法人单位严格按照相关部门批复内容和有关要求进行建设。珲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事中事后环境影响监管工作。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落实实施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依法合规建成投运。
九、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222404202000003珲合号)、《关于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2x15MW燃煤背压机组(公用)热电联产项目申请报告的评估报告》(长评咨字[2020]261号)等相关文件。
十、有特殊情况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一、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法人单位须在2年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项目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延期申请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