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申请审查数字营销传媒产业创新创业基地节能报告的请示》(长发改环资﹝2021﹞55号)收悉。该项目(项目代码:2019-220172-88-03-002147)总投资60000万元,总用地面积4576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69254.47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37055.9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32198.57平方米,共建设4层演艺中心1栋,20层办公楼1栋,25层办公楼1栋,19层办公楼2栋,4层商业建筑3栋,地下车库1处,并配套相关附属设施。根据吉林正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数字营销传媒产业创新创业基地节能报告的评审报告》(正泰能评字﹝2021﹞001号),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约6892吨标准煤,其中电力约2953万千瓦时,热力约90460吉焦,天然气约14万立方米。计入长春市能源消费量。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项目建筑外墙应采用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外贴A级岩棉板薄抹灰体系;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应选用低损耗的SCB13变压器;照明回路应设照明控制器;地下车库大门应配置“雷达感应”系统;供热管网各环路的建筑入口处应安装采暖平衡阀,并设置阀门井;采暖系统在入口处及分户应采用三通温控阀。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要选用达到国家1级能效标准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委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五、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