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健康委:
你委《关于申请审批吉林省人民医院重大疫情救治基地项目初步设计的函》(吉卫规划函〔2021〕2号)收悉。根据吉林省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关于报送<吉林省人民医院重大疫情救治基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的报告》(吉评审〔2021〕4号)提出的审查意见,经研究认为,由华诚博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建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完善后的设计文件满足现行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符合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吉林省人民医院重大疫情救治基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吉发改审批〔2020〕158号)要求,原则同意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代码
2020-220104-84-02-004151。
二、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对吉林省人民医院2号,6号、9号楼局部进行改造,改造总建筑面积33318平方米,其中重症监护负压病区(ICU)8238平方米、负压病房197平方米、检验实验中心2565平方米、手术室308平方米、可转换病区22010平方米。购置呼吸机、呼吸湿化治疗仪、体外膜肺氧合机(ECMO)、ICU吊塔、制氧机、监护仪、核酸提取仪、多呼吸道病毒核酸检测系统、CT(车载CT、方舱CT)等医疗设备1072台(套);监控、通风空调、电气等公用工程设备317台(套)。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2号楼A座第十一层部分辅助办公区域改造为重症ICU病区,增加重症ICU床位3张,改造面积146平方米。将2号楼B座第十一层1间普通手术室改造为负压手术室,改造面积149平方米。将2号楼B座、C座第二至三层妇产科改造为检验实验中心、PCR及微生物实验室,改造面积2565平方米。主要改造墙体、墙面、地面、吊顶、给排水、电气、采暖通风、门窗等。
(二)将6号楼第四至十四层及第十六层改造为重大疫情救治病区,在疫情期间可在一周内完成平战转换。原楼层使用功能调整为肿瘤综合疗区、肿瘤内科、干一疗区、神经内科监护病房、神经内科、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全科医学科、心血管内科监护病房、心血管内科三病区、药物临床实验机构办公室、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监护病房,改造面积25013平方米。主要改造墙体、墙面、地面、吊顶、给排水、电气、采暖通风、净化、门窗、医用气体、电梯等。
(三)将9号楼第三层ICU病房、手术室及辅助用房改造为重症ICU病区和负压病房,改造面积3462平方米。主要改造墙体、墙面、地面、吊顶、给排水、电气、采暖通风、门窗等。9号楼第六层新生儿科ICU、孕产妇科,第九至十五层外科ICU改造棚板,并新增吊塔设备及电源。
三、主要技术标准
2号楼为框架结构,6号、9号楼为框架剪力墙结构。2号楼为箱型基础,6号、9号楼为筏板基础。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均为一级。原设计使用年限50年不变。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抗震设防类别乙类,结构抗震等级二级。ICU、手术室用电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供电;微生物实验室用电,医疗带、智能化设备用电,实验室、分析室、护士站、医生办公室、治疗室、处置室、公共走廊、地脚灯照明用电,消防用电等按一级负荷供电;空调系统用电按二级负荷供电;其余均按三级负荷供电。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采用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持续工作时间不少于1小时。
四、建设地点
长春市工农大路1183号。
五、建设年限
2年。
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概算总投资13860.6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2557.25万元,其他费用643.32万元,预备费660.03万元。资金来源为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10000万元,吉林省人民医院自筹3860.6万元。
七、相关要求
(一)吉林省人民医院要严格落实项目实施主体责任,据此开展施工图设计及招标工作,施工图阶段要继续落实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要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吉政发〔2020〕5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合规开工建设,落实“四制”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确保施工安全,严格控制工程造价,除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二)吉林省人民医院要通过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情况,开工前应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开工后至竣工投用前,应逐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委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
(三)省卫生健康委要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对项目建设全程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相关部门批复内容和有关要求进行建设。
(四)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住建厅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建设过程当中的资金监管、质量安全等工作,切实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合力推进项目建设。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进行调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办理调整手续。自本批复文件印发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建设的,应在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超期未申请延期或延期未批准的,本文件自动失效。
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