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敦化市集中供热
热源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节能报告
节能审查意见的调整意见
敦化市发展改革局:
你局《关于调整敦化市集中供热热源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节能报告审查意见的请示》(敦发改字〔2025〕53号)收悉。该项目(项目代码:2412-222403-04-01-378133)主要建设锅炉房(配套燃煤热水锅炉)、换热站、一次网和二次网管道等。根据吉林省节能评审中心《关于〈敦化市集中供热热源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节能报告〉审核意见》,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同意调整《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敦化市集中供热热源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吉发改审批〔2025〕25号)。项目建设单位由吉林敦化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吉林省盛鼎热力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总投资由74087.79万元调整为77939.96万元。调整后,在市区新建锅炉房1座、配备SHL70-1.6/130/70-AⅡ燃煤热水锅炉3台,新建DN200-DN900一次网管道2×21096m;在敦林新建隔压换热站1座,改造原有一次网管道2×7544m、二次网管道2×32182m,改造市区原有分散热源点(小锅炉及热泵站)为换热站10座;在黄泥河镇新建锅炉房1座、配备SHL29-1.6/115/70-AⅡ燃煤热水锅炉2台,新建一次网管道2×2573m,改造二次网2×9353m;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9114吨标准煤,其中电力约2232万千瓦时、煤炭约130900吨、柴油约16吨;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方案和主要节能措施等内容不变。
二、请你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三、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四、本调整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原我委《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敦化市集中供热热源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吉发改审批〔2025〕25号)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废止。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