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初审。
二、法律法规依据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9号)
三、办理条件: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各级工程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要求依法开展业务。凡新申请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一般应从丙级资格做起。申请单位可以按照条件申请一项或多项专业、一个或多个服务范围的咨询资格。
(一)甲级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标准:
1.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5年,申请专业的服务范围相应咨询成果均不少于5项,无不良记录;
2.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4.主持或参与制定过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从优。
5.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60人,
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30%,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5%,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0%,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单位执业;
6.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和至少2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7.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10年。
8.掌握现代工程技术和项目管理方法,技术装备先进,具有较完整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以及处理国内外相关业务信息的手段;
9.具有独立或与国内外工程咨询单位合作承接国外工程咨询业务的能力;
10.直接从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均配备计算机不少于1台,通信及信息处理手段完备,能应用工程技术和经济评价系统软件开展业务,全部运用计算机和系统软件完成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编制和经济评价。
11.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
12.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已通过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从优。
(二)乙级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标准:
1.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3年,申请专业的服务范围相应咨询成果均不少于5项,无不良记录;
2.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4.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30%,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5%,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0%,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单位执业;
5.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和至少2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6.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8年。
7.掌握现代工程技术和项目管理方法,拥有较先进的技术装备,具有开展业务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和及时查询相关专业信息的手段;
8.直接从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均配备计算机不少于1台,全部运用计算机完成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编制,经济评价系统软件的应用达到80%以上。
9.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
10.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
(三)丙级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标准:
1.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2.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5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30%,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5%,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0%;
3.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和至少1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4.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5年;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6.有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
(四)申请综合经济专业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应具有单项专业资格不少于8个;
2.工程技术经济专业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4名以上。
四、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申请工程咨询资格,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部分内容(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请 ,可从国家发改委网站下载)和《中国工程咨询业务管理系统》软件内容。
(一)报送电子文件材料包括:
1.填写内容:单位基本情况、单位行政和技术经济主要负责人简介、在编技术人员及配备计算机情况;近三年经营状况以及独立承担过的工程咨询业绩;
2.扫描内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技术负责人的工程咨询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在编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文件(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证书、工程咨询执业资格注册证书、社会养老保险和人事证明材料);单位相关证明(工程设计等有关证书);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自有或租赁办公用房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等。
(二)报送文本文件:除上述电子文本内容外,还需提供单位章程、质量管理制度文件和已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2本。
以上文本文件和电子文件各一份。
五、办理程序:
1.申请: 项目单位组织相关材料向省发改委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
2.受理:按照受理范围和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材料审核:对已经受理的申请,省发改委审批办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和现场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4.起草审批文件:初审意见经委领导核签后,编号用印,形成正式文件。
5.上报: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审意见进行集体评审,提出复审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并颁发工程。
6.发放证书:通过电话、通知等方式,申报单位领取咨询单位资格证书。
六、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审批数量:不限。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事地点: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省政务大厅负一1层3号窗口
十、联系电话:0431-82752885
十一、联系人:岳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