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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职权类:2.国家明确要求省级备案的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备案
时间:2015-08-18 17:12:00 来源: 字体大小:

   一、项目名称:

  国家明确要求省级备案的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备案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04】2656号);

  4. 《吉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

  5.《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6.《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9年修订)》。

  三、办理条件:

  国家明确要求由省备案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企业投资其他项目的备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1.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3.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4.符合项目备案范围;

  5.符合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有关要求。

  四、申请材料:

  1.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或中央在吉林省企业、省属管理的企业出具的项目备案请示文件(含初审意见);

  2.《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文件。

  五、办理程序:

  1.申请:项目单位组织相关材料到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直行业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要件初审,初审合格后初审机关向省发改委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

  2.受理:按照受理范围和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材料审核:对已经受理的申请,会同委内有关处室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需组织专家评估论证的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并出具相关结论(不计入审批时限)。

  4.起草审批文件:审批文件经会签核签后,编号用印,形成正式文件。

  5.发文:将文件发放给申报单位。

  六、审批时限:即时办理。

  七、审批数量:不限。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事地点: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省政务大厅负一1层3号窗口

  十、联系电话:0431-82752885

  十一、联系人:岳亮

  流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