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
二、法律法规依据:
1.《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改委第12号令);
3.《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
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2号);
5.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
6.《吉林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吉政发[2014]7号)。
三、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3.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4.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5.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6.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6.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7.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8.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9.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
10.其他需要说明和提供的材料。
五、办理程序:
1.申请: 项目单位组织相关材料到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直行业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要件初审,初审合格后初审机关向省发改委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
2.受理:按照受理范围和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材料审核:对已经受理的申请,会同委内有关处室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需组织专家评估论证的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并出具相关结论(不计入审批时限)。
4.起草审批文件:审批文件经委内会签核签后,编号用印,形成正式文件。
5.发文: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取件。
六、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七、审批数量:不限。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事地点: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省政务大厅负一1层3号窗口
十、联系电话:0431-82752885
十一、联系人:岳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