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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取百分之二十供暖费的不合理诉求 已办结
2019-11-18

尊敬的发改委领导您好!

         今天和您反应一直让我们百姓想不通的一件事,这件事也关乎长春百姓生活的切身利益,一直以来长春市供暖都是由供暖公司独家垄断,由于东北地理位置及气候原因,每逢冬季,百姓供暖就是我们生活中的头等大事,供暖公司为了老百姓能够在寒冷冬季过上暖融融的日子,他们也是夜以继日,不辞劳苦,辛勤工作,我们也是深表感谢,所以每次入冬之前收取供暖费,我们都积极主动配合缴纳从不拖欠。其实供暖也就是将热能有偿供应给每一个需要的用户,那么这种热也就成了一种商品的体现,由于这种商品的特殊属性,加上我们现在的计量技术有限,所以到现在还不能实施按量计费,供暖公司提前收取整个冬季采暖费我们也无可非议,尽管供暖期间也发生过不达标或停炉事件,我们也都表示理解,从不计较,当然仅仅是为了几天不达标而与供暖公司维权和讨说法甚至要求其退费,那是难上加难,只好忍气吞声。

         最最让人不理解的是,长春市供暖公司,有这样一个非常不合乎情理规定,让很多用户感到不理解和非常不满,就是说我今年冬季由于种种原因不想用你供暖公司供热,我可以选择其他的方式取暖,可供暖公司方面的回答是,你不用我们供暖也得交纳全额百分之二十的采暖费,这是公司规定,既然供热是一种商品,那就应该买卖自由平等,殊不知就这百分之二十的成本是如何构成的?举个例子你的东西不好你的服务不好我不要了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供暖公司强行要求用户如果提出停止供暖也要交纳全额的百分之二十费用,岂不是强买强卖,一家独大的霸王条款吗?

         长春现在供暖几乎都达到分户供暖,这就和我们使用燃气和电量一样,燃气公司和电力部门就没有说用户一年或半年不使用天然气和电力,就必须缴纳百分之二十费用。

          对此我带着这种疑虑走访了同样是东北的辽宁省和黑龙江省的用户,人家给我的答复非常明确,根本没有百分之二十的规定,你今年用热你就交费,不用不交费,合情合理。我将此事反映给长春供暖公司收费处,收费员亲自跟我讲:吉林省就是长春市收取百分之二十,就是我省的吉林市都没有这规定,不妨领导可以在百忙中调查,这就叫人不难想象长春市在整个东北供暖的问题上有什么特殊之处,如果没有岂不就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吗?国家每年相继出台很多惠民政策和措施为百姓减负,实在想不通长春供暖公司这种收费是否合理?

您好:

一、出台20%基本热价的目的

2005年出台两部制热价主要是考虑到居民住宅房屋空置率逐年上升,不用热的用户逐年增加,使得空房周围的居民住宅冬季室内供暖温度大受影响,供热企业为了保证居民室内供暖温度达标,加大了投入,增加了费用支出,为了弥补供热企业增加的成本及对热用户的影响,出台两部制热价,不用热的用户也和用热的用户一起承担一部分热传导及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二、出台20%基本热价的依据

一是贯彻省有关文件精神。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建设厅联合下发吉发改价格联字[2005]1134号《关于加强供热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二条:明确要求“实施供热价格的体制改革,实行两部制热价。对已实行分户改造的城市,可实行两部制热价计算办法,即热价由基本热价和供热热价构成,基本热价由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热传导损失构成,该部分热价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但在执行两部制热价初期最高不宜超过总热价的20%。”二是当时国家建设部测算的供热成本中固定费用占30%-60%。三是实施两部制热价国家也有明确的规定。国家发改委、建设部2007年颁布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热力销售价格要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主要反映固定成本;计量热价主要反映变动成本。基本热价可以按照总热价30%-60%的标准确定。”目前全国大多数城市均实行了两部制热价政策,其中哈尔滨、大庆等城市基本热价按30%执行。

2019-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