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节能审查闭环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我委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吉发改环资规﹝2023﹞1号)有关要求,特制定《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9﹞27号)要求,现征求公众意见建议。
一、《实施细则》概况
《实施细则》分为总则和工作职责、节能验收程序及内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附则等四部分,主要是明确项目建设单位为节能验收实施主体,规范节能验收工作程序,要求各级节能审查机关抽查已通过节能验收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情况,细化节能验收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措施,全面提升节能验收工作效能,详见附件《实施细则》正文部分。
二、征求公众意见范围、方式及期限
(一)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反馈方式
公众可通过书面意见、电话等方式与我委取得联系,发表对《实施细则》的意见、建议,或就《实施细则》提出其他相关诉求。
(二)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反馈渠道
管理单位: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 系 人:马福瑞
联系方式:0431-88904637
电子邮箱:jlsfgwhzc@126.com
(三)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反馈期限
2024年1月17日-2024年1月23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