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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主题:         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补充通知吉发改收管字[2008]505号文件是否废止。
咨询人:     张*
咨询时间:         2019-04-03
咨询内容:         

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正式标准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3]9号)于2015年11月3日在吉林省物价局关于下放部分省级定价权限、放开部分定价项目及废止相关文件的通知(吉省价综〔2015215号)中已经废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补充通知》(吉发改收管字[2008]505号文件中涉及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正式标准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3]9号),因此想咨询一下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补充通知》(吉发改收管字[2008]505号文件是否废止?如果废止,是否有新的文件进行代替?比较着急,麻烦尽快解答,十分感谢!

 

回复内容:         原吉林省物价局下发的《关于下放部分省级定价权限、放开部分定价项目及废止相关文件的通知》(吉省价综【2015】215号),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收费标准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同时将《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正式标准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3】9号)、《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补充通知》(吉发改收管字【2008】505号)废止。实行市场调节价后,价格主管部门不再下放相关文件。
回复时间:         
回复部门: